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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商标先用权
发表时间:2015-05-21 浏览次数:414

最近接到几个关于商标先用权的咨询,咨询人发现别人使用了自己正在注册的商标,但是查询发现,别人比自己先注册几个月,很快就要初审公告了,焦急自己的商标能否注册下来,能否对先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本问题涉及商标先用权。商标先用权也是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首次规定的权利。

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本条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该条文的原文是:“if the agent or representative of the person who is the proprietor of a mark in one of the countries of the union applies, without such proprietor’sauthorization,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the mark in his own name, in one or more countries of the union, the proprietor shall beentitledto oppose the registration applied for or demand its cancellation or , if the law of the country so allows, the assignment in his favor of the said registration, unless such agent or representative justifies his action.”

我国在之前的《商标法》中对《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规定的理解位于狭隘,只是考虑都了商标代理机构、受托办理商标注册的代表人,没有考虑除此之外的其他人,比如与商标持有人有关的业务伙伴,经销商等。因此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15条增加了一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新增一款就是保护在先使用商标人的权利,即商标先用权。

第15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常清楚,如果商标申请人知道申请的商标已经有人使用,并且他是通过业务关系,比如商业伙伴,或其他关系知道他人正在使用该商标,再去申请注册该商标就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如果他人能及时提出异议,商标申请人将不能注册他人商标。

今年年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全国第一例商标先用权纠纷。北京一家名为尚丹尼美发中心(以下简称尚丹尼中心)的一名员工离职后,其家属将老东家的招牌注册成为商标,反过头将尚丹尼中心告上法庭,要求禁用其商标。法院认定涉案商标由尚丹尼中心使用在先并已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原告无权禁止尚丹尼中心继续使用尚丹尼商标。尚丹尼中心享有商标先用权,可惜没有商标保护意识,没有及时提出异议,导致对方注册成功,给自己的业务扩展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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