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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释义第六十条
发表时间:2015-06-29 浏览次数:330

第六十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要求的规定。

一、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是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主管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代表国家行使商标注册、管理和争议处理事项。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代表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规范、合法,直接影响商标法律制度的正确有效实施,直接影响本法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的实现。在这次修改商标法的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地方、部门提出,为了规范商标注册、管理、复审行为,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对商标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应当确立严格的行为规范,以加强对其管理活动的监督。为此,新商标法增加了本条规定。

二、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秉公执法,就是要求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执行公务,必须公正严明,依法办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不能放弃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甚至为循个人私利或者亲友私情而违法行使职权。廉洁自律,就是要求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执行公务,必须奉公守法,不得贪污国家财产,不得索取、收受贿赂,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忠于职守,就是要求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执行公务,必须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对每一项工作都尽职尽责,不得马虎从事、推诿塞责,保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文明服务,就是要求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执行公务,必须做到行为端庄、举止文明、待人礼貌、服务热情、工作周到。上述规范既是对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和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如果违反这些规范,应当视情节轻重,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内部纪律、制度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三、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商标代理业务,是指接受他人委托,代为办理商标注册、续展、异议、争议处理以及商标法律咨询、商标法律顾问等业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标代理业务由专门的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其人员实行资格考核制度。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是指从事商品的加工、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职权,禁止其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及商品生产活动,也就是禁止其从事一切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这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行为要求。对商标局、商标复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这些要求,有利保证上述部门及其人员从事的商标注册、管理、复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避免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与其职能无关的活动,减少和避免出现其为了小团体及个人利益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甚至向当事人索取、收受贿赂,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复审事宜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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