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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商被告侵犯方法发明专利,应该由谁证明这两种方法是一样的还是不一样的?
发表时间:2012-12-03 浏览次数:328

福建泉州专利律师张浠娟

【问题】生产商被告侵犯方法发明专利,应该由专利权人来证明这两种方法是一样的?还是应该由生产商来证明这两种方法不一样?即应该由谁举证?并由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发明专利为新产品生产工艺,生产商被控侵犯此发明专利,由生产商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工艺不同于发明专利,即谁生产谁举证。相反,发明专利为现有产品生产工艺,专利权人认为生产商侵犯其发明专利的,由专利权人提供证据证明生产商使用了其发明专利,即谁主张谁举证。

福建某公司享有“一种××生产方法”发明专利(2001年申请),其权利要求采用两级破碎。2007年福建某公司以江苏某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为由向江苏省某市中院起诉。中院一审认为,江苏某公司没有侵犯福建某公司的发明专利,遂判决:驳回福建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福建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焦点:被控侵权方法的技术特征中是否具有涉案专利中的“两级破碎”这一必要技术特征?

江苏省高院二审认为,被控侵权方法不具有涉案专利的“两级破碎”这一技术特征,江苏某公司没有侵犯福建某公司的发明专利,其主要理由之一是:

涉案专利并非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作为专利权人福建某公司指控江苏某公司侵权,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福建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方法具有“两级破碎”这一技术特征。

按照专利说明书的解释,细碎用辐式破碎机,而福建某公司亦认可双辊式破碎机即辐式破碎机,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江苏某公司使用双辊式破碎机只能认为其采用的是细碎这一级破碎。虽然福建某公司认为江苏某公司可以通过调节双辊式破碎机的双辊距离,从而使双辊式破碎机也能进行粗碎,但其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福建某公司对其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二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点阅读:

发明专利为新产品生产工艺、制造方法,生产商被控侵犯此发明专利的,由生产商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工艺不同于发明专利,即谁制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若生产商举证不利,则由生产商来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与之相反,如果发明专利为现有产品生产工艺、制造方法,专利权人认为生产商侵犯其发明专利的,由专利权人提供证据证明生产商使用了其发明专利,即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若专利权人举证不利,则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附:

专利法(2000修正)第五十七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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