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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被请求宣告无效,怎么理解是否得到支持?
发表时间:2012-12-10 浏览次数:205

福建泉州专利律师张浠娟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中,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可作为无效理由之一。怎么理解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为什么权利要求要得到说明书支持?

 福建某公司享有制布料夹砖机构实用新型专利,2010年,洛阳某公司以权利要求1和6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作出维持本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

洛阳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审查决定,洛阳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权利要求1中的“提升机构”为概括性的功能限定,权利要求6中的“导轨”和“导轨座”在说明书中没有任何一个关于导轨和导轨座的实施例,所以,权利要求1和6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已经记载了“提升机构”的功能,且说明书第3页第2、3自然段还记载了具有“导轨”和“导轨座”的“提升机构”,描述导轨和导轨座如何相互配合来实现提升机构的功能,由此已经对导轨和导轨座作为提升机构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即使没有关于“导轨”和“导轨座”的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从上述描述中获知具有导轨和导轨座的提升机构。因此,权利要求1和6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扩展阅读:

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中,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可作为无效理由之一。下面以产品专利为例对此无效理由展开说明。

1、功能限定:权利要求中描述了以完成某种功能的结构,如:

一种发动机,其特征在于,将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转变成机械能。

2、效果限定:权利要求中描述了以达到某种效果的结构,如:

一种发动机的润滑系统,其特征在于,使相对运动的机件表面减小摩擦阻力,从而达到减轻机件磨损的效果。

上面列举了两种情形,“发动机”将热能转变为机械能,“润滑系统”能减轻磨损,权利要求分别通过功能和效果进行了高度概括。

如果说明书中没有对上述功能、效果一一展开说明,没有列举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实施例进行详细说明,那么,权利要求中“实现能量转变功能”、“达到减轻磨损效果”的描述通常认为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对此提出无效宣告无效请求的,权利要求将会被无效掉。

反过来看,如果允许上述“发动机”、“润滑系统”专利权存在,那么其他任何能够实现将热能转变为机械能的“发动机”,能减轻磨损的“润滑系统”都将侵犯这两项专利权。从大处讲,这显然与专利法鼓励创新、科技兴国的立法本意不符,对于社会公众来说,也显然是不公平的。

 附:

《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专利法》(200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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