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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发表时间:2014-01-03 浏览次数:406

皖高法[2013]413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德县、宿松县人民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13〕2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其受理案件时间自2014年1月1日始。

二、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5号《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执行。

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做好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相关工作,加强相应审判人员力量配置和业务培训,提高审判水平,确保办案质量。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法【2013】214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请求指定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请示》(【2013】皖民三他字第000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指定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的下列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案件;

9、诉前申请停止侵犯专利权、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

10、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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