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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 七种情形可延期申报出口退税
发表时间:2015-06-21 浏览次数:406

法制网北京6月19日讯 记者蔡岩红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对外发出公告,明确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由七种特殊原因造成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申报单证,逾期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一些出口企业由于疏忽导致部分出口退(免)税错过了申报时限,面临着不予退税或视同内销征税的局面,企业将遭受重大损失。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才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客观上也导致有些企业未能按期申报,不能享受退税。为更好地支持出口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由特殊原因造成的逾期未申报情况允许延期申报,并将申请延期的时限由原来的2015年4月15日延长至7月31日。

公告明确,这七种特殊原因包括: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才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简政放权是公告的另一项重要内容”。上述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公告把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核准事项,由省国税局下放至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税局,核准工作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进一步方便纳税人。

国家税务局要求,各省国税局要采取措施,密切监控延期申请的核准情况,并对已核准的结果进行抽查,防范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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