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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栏目为您提供最新房屋租赁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房屋租赁纠纷、房屋出租、房屋转租、房屋租赁合同、居住用房租赁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房屋转租与承租权转让的区别: 房屋转租与承租权转让,是房屋租赁关系变动和流转的两种典型方式,特别是随着商铺、写字楼等非居住用房投资的增加,其在实务操作中的应用也日趋普遍,但两者无论是在法律性质上、还是在实务操作中,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投资者一定要事先弄明白。
咨询律师: 胡骅
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以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存在为基础。在转租合同关系中,存在出租人与承租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两个租赁合同关系,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因而次承租人不能直接享有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能在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基础才能存在。 2、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以承租人不主张的优先购买权为前提。
咨询律师: 胡骅
[房屋租赁纠纷] 房屋租赁的注意事项
房屋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确定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首先,需要确定当事人是个人还是公司。若以公司身份作为出租人或承租人,租赁合同必须体现该租赁行为是公司行为,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就很难向个人追究原本应由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次,承租人应当依据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或与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合法承租人,来确定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的相对人是否确有出租该房屋的权利。
咨询律师: 胡骅
商铺转租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商铺转租的法律风险具体有房屋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不同意转租商铺的,次承租人只能立即归还占用的房屋等。下面就由杰睿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风险一、房屋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转租,是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必须得到原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西藏自治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建筑工程但无相应资质的施工方将施工风险转移至房主,忽视施工安全的保障和管理,进而发生更多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国家曾注意到“拆除和修建自有房屋,施工方需具备相应资质不符合国情的问题”,欲区别对待。
咨询律师: 胡骅
[居住用房租赁]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疑难问题
实践中的问题是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没有行使解除权,后以行为方式与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其后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否支持? 我们认为,在迟延付款情形,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收取的房款退还买受人。但出卖人其后接受买受人的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应视为对合同解除权的放弃
咨询律师: 胡骅
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咨询律师: 胡骅
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三、房屋租赁合同必须登记备案才能生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咨询律师: 胡骅
2007年12月24日,王凤玉与李荣新签订《楼房租赁合同》,约定:李荣新将田阳县城一栋四层楼房出租给王凤玉从事铺面经营餐饮、旅业,期限为10年,时间从2008年1月18日至2018年,年租金为6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合同至2011年3月时发生矛盾,李荣新一怒之下请人将出租房屋的一楼大门上锁,致使王凤玉无法正常经营一楼。王凤玉将李荣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同时,曾多次实地察看,未提出空气质量存在问题,不应对自己也未知的该房屋存在的空气质量瑕疵而造成谷某身体伤害的损失承担责任。 【分歧】 出租人是否承担房屋空气质量瑕疵保证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赵某于2008年6月承租孙某的店铺,约定租金2000元/月,并按市场行情进行调整,租期3年。当时赵某支付该店面前任房客9000元转让费,孙某对此事也知情。租赁到期之后,赵某与孙某未续约,但一直支付房租,孙某也未提出续约,一直收受房租。2014年5月,孙某告知赵某要将店面收回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现在笔者就根据自己的执业经验和当事人的咨询,以问答的形式来体现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内容。 一、问:司法解释中城镇房屋指的是什么,包括所有房屋吗? 答: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清楚指出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对方愿意以同样的价格续租他的房子。然而,当俩女孩搬走后,王先生再次联系求租者,对方说不需要租房子了。这时,他才醒悟到,这是俩女孩找的房托儿。 “虽然协议上说租户违约终止合同的,房东可以没收1个月的租户押金,可这根本不够赔偿我的损失!”王先生越想越气,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惠民认为,每到取暖季,房东与房客间的纠纷会增多,主要涉及到取暖费问题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净收益为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经营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商服利润。 3 生产型房地产,可根据产品市场价格以及原材料、人工费用等资料计算净收益,净收益为产品销售收入扣除生产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厂商利润。 4 尚未使用或自用的房地产,可比照有收益的类似房地产的有关资料按上述相应的方式计算净收益,或直接比较得出净收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损失,同时也可要求承租人赔偿合同解除给其造成的损失;双方合意解除合同,且未对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扩建费用的承担有约定的,出租人仍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详读最高院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学习笔记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随着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日趋活跃,但相当一部分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工作却大大滞后,致使房屋租赁中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针对房屋租赁中几类主要类型的争议纠纷,除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最有效的做法就是了解最高法院的观点和态度,了解最高法院的权威观点,才能全面掌握法律适用具体问题的裁判规则。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合同之一,那么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又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做好订立合同的准备工作 1、全面了解房屋坐落的地点、房屋的结构和附属设备、房屋的数量、房屋的坚固程度等具体情况。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十五、房地产出租人在租赁期内转让出租房屋,有什么规定? 答:出租人在租赁期内转让出租房屋的,受让人应继续承担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应提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
咨询律师: 胡骅
租金是一个重要条款,一般双方都很重视,但提醒合同双方应注意时效问题,因租赁合同延付或者拒付租金时效为1年,属于特殊时效,争议出现应后及时主张权利,避免丧失胜诉权。 八、转租问题 1、承租人转租房屋必须经出租人同意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咨询律师: 胡骅

房屋买卖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8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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