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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影响商铺经营的风险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作者:孟强 发布时间:2013-12-24 09:56:29 【案情】 2008年4月29日,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刘某租赁王某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西海子西街x号房屋用于经营餐厅,租期自2008年5月26日起至2011年5月26日止,后刘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并营业。
咨询律师: 胡骅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阅读
能查明事实,从而顺利解决纠纷。 (3)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据是仲裁机关作出裁决的基本事实依据,证据不足,或提供虚假证据,必然会影响裁决的质量和效果,甚至无法作出裁决。 (4)属于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范围。 (5)必须是没有向法院起诉。房屋租赁发生纠纷后,是选择仲裁还是选择审判方式解决纠纷,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已经起诉
咨询律师: 胡骅
[房屋租赁纠纷] 如何确定租赁权与抵押权
如何确定租赁权与抵押权 租赁权虽然为债权,但与其他债权不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 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即 租赁合同有效成立后,出租方买卖租赁物,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买受人继续有 效,承租人对租赁物可以依法行使租赁权,承租人可以对抗出租方以及出租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此即通常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买卖不破租赁”是租赁权物权化的重要表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本案中,因涉案土地原为国有划拨土地,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没有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涉案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均为无效。对此,各方当事人亦无异议。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问题。 关于合同无效的处理,《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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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而将房屋转租,从合同的相对性来看,完全形成两个互相独立的合同,即出租合同与转租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联系,但是,由于出租人的出租房屋行为与承租人的转租房屋行为处分的是同一标的物,因此,两者之间难免互相影响。故本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次承租人具有第三人诉讼地位。
咨询律师: 胡骅
购买权的行使期限过长。在市场经济社会,效率是当事人交易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如果严格依照上述规定,出卖人在3个月前应通知承租人,那么出租人至少坐等3个月,最终的结果极有可能是出租人坐失商机。可见,出租人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这一规定与日益快捷的不动产交易实际情况相违背,应当适当缩短。所以我国学者在起草物权法时建议将不动产先买权的行使期限定为收到出卖人通知后15日,动产先买权的行使期限为10日。
咨询律师: 胡骅
添附人在没有取得财产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租赁财产所进行的添附行为,属恶意添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非财产所有人只有在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之后,才能在他人的财产上从事添附行为,否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在房屋租赁活动中,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为恶意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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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 广州市海珠区经济纠纷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权利 1.对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享有租赁物所有权,承租人在租期内无权处分租赁物。 在不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前提下,出租人有权转让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在租赁物上设定抵押,包括承租人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在租赁期届满时,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归出租人所有。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破产,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有权取回租赁物。 2.收取租金的权利 如果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然而,如果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并且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时,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3.租赁物瑕疵担保免责权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选定而购买租赁物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以,出租人不承担租赁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如果由于租赁物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承租人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负担责任,而由承租人直接向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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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租用甲方位于商丘市某路某小区3号楼4单元6楼西户居住,现达成以下条款: 1、租金为每月 800元,一次交 陆个月共计四千八百元。物品及水电押金一千元,共计五千八百元。房屋租期从2012年3月7日至2012年9月6日。 2、乙方居住期间所产生水电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本套房乙方入住时水表计数为 吨 电表计数 度,气表计数为 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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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租赁登记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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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租赁房,还迟延履行给付房租义务。2012年8月,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租赁房,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律师接受张某的委托后,仔细审核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认为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出租人张某有权收回房租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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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商用房屋租赁收取转让费的案例比比皆是,纠纷不断。很多人难以理解,转让费到底在转让什么? 有些法院在判决时表明收取转让费是正当的,商用房屋在出租时就同时转让了房屋经营权益(即商业机会)。首先,这种所谓经营权益是不是在房屋之上直接得到的呢?显然不是。经营权益是承租人经营商业项目(或说出卖商品)实现的,跟出租人不相干,出租人以这种理由榨取承租人的经营成果是不公正的,是一种间接地剥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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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 办公用房租赁程序
公示可出租房源,单位(个人)提出申请; 2.科室审核,处领导审批; 3.通知单位(个人)办理手续,单位(个人)到校财务交押金; 4.凭校财务押金收据,签订租赁合同,领取钥匙。 5.如有三个及以上单位(个人)申请租用同一房源,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按程序招标并公示中标结果。 租赁注意事项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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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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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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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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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于2013年1月起把一处房屋以一个月一千元的价格租给黄某某,并签订了租房协议,约定每个月的月底交付房租。但从5月底开始,黄某某就不交房租了,我打电话给他也提示“关机”,换其他电话打给他也提示“关机”,根本没有办法联系上他,至今已经三个多月了,他不出现我也无法收到租金。请问,我可以把房子再租给他人吗? 永安律师 解答: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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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的标准问题 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房屋使用费的标准应该参照通地段同类房屋租金计算。第二种观点: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应该以实际使用年限的房屋折旧费作为买受人返还的房屋恢复原状的补偿,即房屋总价÷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实际使用年限,或就房屋折旧费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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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核心提示: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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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9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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