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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发表时间:2014-11-03 浏览次数:167

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与解答:

一、更正登记

(一)更正登记的三个条件

1、不动产登记薄出现登记错误(包括权利主体、内容、客体错误)。

2、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

3、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二)更正登记的办理与效力

1、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更正登记,消除错误登记。

2、以更正后的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与内容。

二、异议登记

(一)异议登记的两个条件

1、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二)异议登记的办理

1、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应办理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异议登记的效力

1、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

2、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3、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真正物权人之处分行为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

三、预告登记:

指为了保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而以该债权请求权为对象的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种类

1、商品房预售登记

2、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告登记

3、抵押权顺位的预告登记

(二)预告登记的效力

1、办理了买卖(赠与)合同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预告登记在下列两种情形下自动失效,即使没有涂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亦不再具有前述效力:

(1)债权消灭;

(2)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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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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