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房地产 > 业主权利 > 采光通行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
发表时间:2012-04-12 浏览次数:75

为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合理利用土地,改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和各地习惯,对建筑物采光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两小时。

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算鉴定。

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面一米以上,其面积大于规定标准(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规定标准计算。

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屋影响相邻方采光,或者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建的,不认定为侵权。

4、被遮挡建筑物是违章建筑的,其采光请求不予保护;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不得兴建,已兴建的应当拆除。

5、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的,应允许兴建。但兴建方应为对方解决取暖、照明、调换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居住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一百元至二百元;被遮挡建筑物列入拆迁范围的,酌情补偿;补偿后列入拆迁范围的,不再返还补偿费。

两方以上建筑物共同造成影响他方建筑物采光的,应由侵权的各方分别承担民事责任。

本意见中"建筑物"是指采光面与东西向夹角不超过30度的建筑物(即北正房)。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物业管理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9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