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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权利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业主权利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物业管理、区分所有权、业主维权指南、地役权、房屋质量、房屋延期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区分所有权] 期房不能按期交付怎么办?
开发商在出售期房的广告中,常常承诺房屋的入住时间。事实上,开发商能否按期交房主要取决于开发商的资金到位情况。由于房地产开发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开发商的自有资金一般只占开发项目所需资金的很小一部分,除施工单位垫资外,大多数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和预售房屋所得的售房款。这样如果开发商不能如期从银行获得贷款或房屋预售情况不佳,那么就会直接影响工程进度,开发商也就不能按期交房,纠纷不可避免发生。 一旦发生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时,购房者一般不能马上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应首先确定不能按期交房的原因,如确属开发商方面的责任,购房者应给开发商一定的宽限期,让开发商在该宽限期内继续履行合同。当开发商在宽限期内仍不交房时,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所以,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中对开发商交房期限要作如下规定: 开发商应于某某期限将合同约定的房屋交给购房者。 如届时开发商无法交房,购房者应给开发商一定的宽限期,允许开发商在该宽限期内交房。但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购房者已交付的购房款从合同规定的交房期限到实际交房日期所发生的利息计算。宽限期的长短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宽限期满,开发商仍不能交房,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针对这种问题,记者采访了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安群昌律师。据安律师介绍,讨要违约金是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开发商无合理、合法的抗辩理由,则应根据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给与赔偿,而且开发商应该继续履行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同中保管人的保管合同义务,因此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定性为保管合同是不妥当的。除非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特别约定了物业公司的保管义务,如特别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家中财物毁损、灭失、失窃承担保管赔偿责任。不然,业主家中的财物不属物业公司法定或约定的管理服务范围。 第二,业主起诉物业公司前必须选择好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 业主家中财物被盗,盗窃犯罪嫌疑人是最终的责任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应如何处理
在日常生活当中,与我们接触较多的除了家人外,可能就是邻居,邻居间理应互相帮助,但是有时候因相邻关系,因各自的利益问题会引发一些矛盾,我们应该如何处理相邻关系才能让各方利益都得到保障呢?具体内容请看本文详细介绍: 一、常见的相邻关系有以下几种: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3)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4)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咨询律师: 胡骅
[物业管理]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破坏房屋外貌; (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咨询律师: 胡骅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13年9月,德阳某小区一业主被一年轻人持刀入室抢劫,最后得手2万元,并造成这位女业主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事发后第三天嫌疑人落网,对其罪行供认不讳。 业主: 已全部缴纳物业费用,小区的物业应对小区业主负有安全保护义务,此次事故应由物业负全责。 物业: 已经尽到了合同义务,小区的外来人无法辩认。 电视台提问: 小区业主遭受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物业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物业维修基金上缴,没有将抵押权注销等情况,也会影响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 对于房屋开发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迟延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已明确“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咨询律师: 胡骅
[业主维权指南] 业主收房须谨记“十二条”
 首先必须明确一点,收不收房是业主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延缓行使。交不交房是开发商的义务,义务必须按时履行。 2、现场正常收房主要流程:出示业主证明(购房合同等)——查阅、收取交房有关凭证??索取钥匙——检验房屋(包括小区规划)——签署《房屋交接书》——走人。 3、不是必须在《收房通知书》上签字。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 张艺律师解说: 首先,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不能相抵。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合同主体。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延期交房违约金”与“物业管理费”不能相互抵消。 其次,对于“债务转移”应签订协议。《合同法》第84条规定了合同转让中的“债务转移”行为,即“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
咨询律师: 胡骅
[房屋质量] 2015年怎样验收房屋质量
验收房子可不像市场买菜那么简单的事,房子是人生最大的一件商品,是往后生活居住的地方,如何检查房屋质量的好坏无疑是购房者最关心的事,下面将为您介绍如何在新的一年验收房子。 提示:先带齐验房工具! 1)盆:用于验收下水管道。 2)小锤:用于验收房子墙体与地面是否空鼓。 3)塞尺:用于测裂缝的宽度。 4)5米卷尺:用于测量房子的净高。 5)万用表:用于测试各个强电插座及弱电类是否畅通。
咨询律师: 胡骅
江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为现房。江某没有装修即入住,并没有与开发商就保修期作出约定。入住后江某发现该房子的排水管道、电气管线等都有问题,不能正常使用。江某要求开发商维修,开发商以房子已经经过江某验收并已经交付,双方也没有就房子的保修期作出约定为由,不予维修。房屋质量不合格,开发商有义务维修吗? 江某新买的商品房质量不合格,开发商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如何维权?本文通过案例讲解了房屋质量维权的方法,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后,应该及时找开发商赔偿维修。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也应该注意明确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后,应该如何处理。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以处理房屋质量纠纷。 相关案例 2007年3月,张先生向某开发商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顶楼),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咨询律师: 胡骅
到建设部规定的间距要求。原、被告的房屋均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建设。 分歧: 在处理该案时对被告的高楼确实影响原告通风采光,侵犯原告相邻权大家都没有异议。但是应该如何计算损失却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按照直接损失计算法,因光线受阻,白天须点灯,电费的损失视为原告的损失再乘以房屋使用寿命20年。
咨询律师: 胡骅
[采光通行] 楼间距采光权的规定
楼间距采光权的规定 杨建勇律师 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
咨询律师: 胡骅
小区道路未建好 业主能否拒绝收房 作者:孙晟 罗真 案情 2009年6月30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0年5月10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并约定如果被告迟延交付,则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了购房款。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区分所有权] 服务不好拒交物业费
服务不好拒交物业费 ( 2014-01-26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析案 业主对服务不满拒交物业费,物业停水停电催交物业费……近年来,小区业主和物业间时常产生激烈矛盾,关系恶性循环,对簿公堂。 上述业主和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庭法官结合案件作出解读。
咨询律师: 胡骅
从2012年1月1日起,《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按照规定: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小区的车位租赁费也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计收,储藏室不收取物业服务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物业管理] 北京市物业费标准
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京价(房)字〔1996〕第157号)试行一年来的情况,现将《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咨询律师: 胡骅
上海物业费收取标准又有几人能知道呢?一般情况下,物业收费问题主要涉及到收费标准确定及费用构成两个方面。而上海物业费收取标准主要根据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咨询律师: 胡骅

房屋买卖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6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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