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 > 公司组织结构

公司组
织结构

公司组织结构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公司组织结构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 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于 年 月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 提议召开,执行董事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 人,实际到会股东 人,占 %股权。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形成决议如下: 一、增加注册资本 万元, 二、1)股东 增加注册资本 万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原告谭刚亏合伙加入该矿经营。2002年6月30日向家虎投资3万元作为股东参与经营。在此期间因覃兆军尚有另一煤矿需要管理,镇经委为了确保安全生产,要求覃兆军放弃一个矿的经营管理。同年10月22日与被告向方贵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将该矿转让给向方贵经营,股份分配另行再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03年7月2日,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红塔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发起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在协议中详细约定了出资、机构设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事宜,同时约定公司筹备与注册登记由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同年8月15日,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依约将105万元投资款汇入天地房地产公司帐户。
咨询律师: 胡骅
的规定,不召开或者超过规定的时间没有召开创立大会而致公司不能成立的直接后果,应当由发起人承担;鼓动因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有权要求退股。
咨询律师: 胡骅
法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 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咨询律师: 胡骅
法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 抽逃出资,指公司设立时,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已缴纳出资,但当公司成立后,又将出资抽走的行为,也包括公司购回特定股东的股份,未办理减少股本登记、未向全体股东披露的行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对公司发起人的定义存在不同的学说或理论。一种观点认为,发起人是启动股份公司设立程序,依法完成发起行为的人。〔1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公司发起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并通过其活动而使公司获得成立的人。 〔2〕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司设立人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的股东,不包括那些虽然参与公司组织的创建活动,但没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或没有对公司出资的人。
咨询律师: 胡骅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和方某签订出资协议,约定由方某出20万元,从而成为股东获得相应的股份,方某依约定给付了20万元,后发生纠纷,方某于是诉请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 [分歧] 订立出资协议成为股东的行为是否有效? 一种观点认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有没有其他股东授权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04年2月,王某和李某等三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李某占其中的270万元并担任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王某占80万元。在后来的经营活动中,因见解不同,王某与李某渐生摩擦,双方积怨日深,甚至影响了经营,王某遂萌生退意,要求公司以80万元股价回购其股份。因公司拒绝而成讼。 审理中就王某能否无权要求公司回购股份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可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案例】股东依章程要求企业收购其所持股份、退还股金的请求合法 【关键字】退还股金 股份收购 股份合作制改造 自愿处分 【案情简介】 原告:赵春梅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房山汽车修理厂 原告原系被告职工。原告于2000年9月22日向被告缴纳股金6000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据此,原告不应享有股东的相应权利,对其要求查阅被告的财务报告和财务帐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例解说]     本案涉及实质一人公司中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即名义上的挂名股东能否享有公司法所赋予的股东权利等有关问题,属于新类型民商事案件。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出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股东向公司借款的问题 ,这是执法人员在查处“三虚一逃”案件中遇到的一大难题。国家工商总局在对公司股东以借款形式部分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答复中陈述道: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
咨询律师: 胡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被告:     性别:    出生时间: 民族: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邮政编码:     案由:     诉讼请求:(写明:请求的目的和要求)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案由:     诉讼请求:(写明:请求的目的和要求)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依法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咨询律师: 胡骅
对此,记者采访了福州法律界人士。律师认为,福州市行政管理工商局行政复议再次证明平潭县政府的违规行为。律师告诉记者,对于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界定权、监督权,但没有占有权,很明显平潭县乡镇企业以“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变更集体企业法人代表的做法,有滥用职权的嫌疑。
咨询律师: 胡骅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企业法人委托他人代为某种法律行为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因事不能亲自为某种行为时,可以通过授权委托方式,指派他人去办理。这时,就需要制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在授权的范围进行活动,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必须写明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基本情况。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司设立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4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