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国际经济法 > 国际货币金融 > 国际贷款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346

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是我国利用外资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用好国际商业贷款,对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国际商业贷款的使用效益,防止外债失控,必须切实加强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控制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总规模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把境内机构以商业性条件在国际金融市场筹措,并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资金,统称为国际商业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外国商业银行(机构)贷款、出口信贷,发行境外外币债券、可转股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和中期票据等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国际融资租赁、以现汇方式偿还的补偿贸易、项目融资、海外存款及其他形式的商业性筹融资。

(一)国家对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国家计委根据我国的外债结构、偿还能力、外资需求、配套条件以及国际金融市场情况,在征求地方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制定中长期和年度利用外资计划,下达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总规模。各金融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年度指标,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计委下达的外债总规模内,根据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状况,提出分配意见,与国家计委协商后下达。

国际商业贷款指标可跨年度使用,但不得超过下一年度3月底。

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用于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不得结汇。

(二)国家对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短期对外借款(偿还期1年以下)只能用于金融机构头寸周转或用于企业所需的短期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国家规定不允许使用的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我国外债结构和实际需要,确定全国短期外债余额总量,核定下达各金融机构或企业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余额指标。各金融机构和企业应将外债余额控制在核定的限额内。否则,将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取消其对外借款权并予以处罚。

二、严格按国家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对外借款

建设项目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从严掌握。基本建设项目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其申请借款规模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由国家计委审批借款额度;技术改造项目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其申请借款规模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由国家经贸委会签国家计委审批借款额度。限额以下的,由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家计委下达的国际商业贷款年度计划内审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纳入国家计划。凡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立项,配套人民币资金不落实,能源、交通、原材料以及其他生产建设条件不具备,外资偿还能力差的项目,不得借用国际商业贷款。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国际租赁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7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