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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的消极担保条款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328

[摘要] 消极担保条款是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目的是保证贷款人行使其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权利不致于被排列于没有担保物权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之后,保证贷款人的优先受偿权,间接地限制借款人过度举债。但是我国立法对此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在防范其法律风险和不违反中国法之强行性规定的同时,实践中应当从尊重当事人合同权利及国际惯例的角度出发,对消极担保持积极肯定的态度。

[关键词]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消极担保条款合同

世界经济一体化浪潮的推进,使得各国的金融管制日益放松,国际资本市场投融资机制更加灵活,金融交易空前活跃,这就为我国企业利用国际间接投资提供了机遇。国际商业贷款具有资金使用自由、贷款金额大、周期长、费用合理以及资金供应充足的特点。利用国际贷款对于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借用外资总额逐年增长,现已累计债务融资4194.2亿美元。但是,由于各国立法内容各异,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合同可能适用中国法,也可能适用外国法,我国企业自主进行国际贷款活动时,存在法律风险,所以必须加强对相关国际及外国法律规范的研究,而消极担保条款就是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应当引起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消极担保的定义和渊源

消极担保条款(negativepledge),又称消极担保、禁止性誓言,是指一方当事人(债务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债权人)许诺,非经该当事人的同意或符合一定的条件,不为第三人创设担保利益。消极担保制度的作用在于使借款人在负有多项债务的情况下,未经第一债权人同意,不得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藉以维护借款人财产的完整性,并且用其自身所有财产的信用担保债权人,特别是第一债权人的借款安全和利益。

一般认为,消极担保方式最早起源于美国,发端于普通法的浮动担保。北美殖民地时代流行借款人以其全部资产为贷款的清偿设立担保,而此时的英国奉行在个别财产上分别设立担保。在两者冲突和磨合之下,为了防止借款人在其各个独立的资产上另行为第三人设立担保从而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当时流行于北美的贷款合同创设了这样的条款: “非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在其财产上为他人设立任何担保利益。”这就是消极担保条款的最初表现形式。

而消极担保贷款在国际商业贷款领域内的发展则是与战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过程同步的,随着国际商业贷款市场的主要主体逐渐由主权国家向主权国家之外的经济实体(包括跨国、跨地区的金融组织和商业银行等形态的经济组织)过渡,国际金融交易日趋频繁和复杂,消极担保条款也得以介入国际融资领域。因为,在仅仅凭借借款人自身的偿债信用来保障贷款的安全性的情况下,对于贷款人来说最为重要的是限制借款人在本贷款债务之外的创设或维持担保的能力。否则,贷款人不能控制借款人以其自身财产或通过其他途径创设担保,且贷款人不能就借款人已经设立了担保的财产或已经出售的财产求偿。因为担保之债的受偿权利优于无担保之债的求偿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显然对于无担保贷款人是不利的,在借款人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形下尤为突出。因此,订立贷款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确立消极担保条款是较为理想的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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