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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及其相互关系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315

一、银团贷款的当事人

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包括借款人、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和担保人。

(一)借款人

国际银团贷款中的借款人主要有各国政府、中央银行、国家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私人企业和国营企业)、国际金融组织等。

借款人通过委托牵头行组织银团,配合牵头行起草信息备忘录,向牵头行披露充足的信息资料,接受牵头行和潜在贷款人的信用调查和审查,依据贷款合同合法取得贷款并按合同规定条款使用贷款,按时还本付息,按时依据贷款合同条款规定向各参加行提供自身的财务资料和其他与贷款使用有关的基本资料,接受因违约而承担相应的处罚

(二)牵头行

牵头行,有时又称经理行、主干事行等,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

牵头行通常是由借款人根据贷款需要物色的实力雄厚,在金融界享有较高威望、和其他行有广泛联系、与借款人自身关系密切的大银行或大银行的分支机构。在银团贷款的组织阶段,牵头行是沟通借贷双方的桥梁,并由此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三)代理行

1.代理行的含义

代理行是全体银团贷款参加行的代理人,是代表银团负责与借款人的日常业务联系,担任贷款管理人角色的银行。

2.代理行的职责

审查贷款发放所需先决条件

充当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桥梁

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向银团各参加行提供借款人、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处理违约事件

(四)参加行

参加行( participant)是指参加银团并按各自的承诺份额提供贷款的银行。

按照贷款合同规定,参加行有权通过代理行了解借款人的资信状况,通过代理行取得一切与贷款有关的文件,有权按照其参与贷款的份额取得贷款的利息及费用,有权独立地向借款人提出索赔的要求,有权建议撤换代理行。

(五)担保人

担保人(guarantor)是指以自己的资信向债权人保证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担保人可以是私法人如公司,也可以是公法人如政府。担保人在银团贷款中的责任是在借款人发生违约时代替借款人履行合同及相关文件所规定的义务,同时可以享受一定的权利,如受偿权、起诉权和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用的权利

(六)其他当事人

国际银团贷款中,除了上述当事人外,根据银团贷款的金额大小或牵头行组织银团的需要.有时还设有副牵头行、安排行等虚职,有时也将参加行按其参加份额的多少,将参加行分为高级经理行、经理行及参加行等不同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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