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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业界如何对进口倾销产品提出申诉
发表时间:2013-07-22 浏览次数:505

我国产业界对进口倾销产品提出申诉时,可以按以下步骤进行反倾销申诉工作:

1、 凡代表设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产与进口产品相似的产品的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以下称申诉人),均可向外经贸部条约法律司、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申诉人所代表的国内相似产品的产量应占国内产业的大部分。

2、 申诉人应委托在中国合法登记注册的熟悉此项业务的代理人提出反倾销申请。

3、 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应根据我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起草反倾销申请书,并同时向外经贸部条约法律司和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递交。对应予以保密的部分申请保密。递交后,申诉人可与上述调查机关分别进行磋商并根据其要求对申请书进行必要的补充,以便立案。

4、 立案后,申诉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国家经贸委发放的损害调查问卷进行回答。同时对应诉方可能提出的意见和辩解,发表看法提出意见。

5、 申诉人在初步裁决前,应随时准备接受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的实地核查,并就自己的观点和请求补充材料和证据。

6、 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应任何利害关系方之请求而举行初裁听证会时,申请人应认真准备,在听证会上陈述己方观点和请求,提出相应的材料和证据;会后可就应诉方的观点和请求进行驳斥或发表看法,提交补充材料和证据。

7、 初裁后,申诉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初裁的结果进行评述;并回答国家经贸委进一步的调查问卷,接受调查机关的进一步核查。

8、 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应任何利害关系方之请求而举行终裁听证会时,申诉人应进一步陈述己方观点和请求,提出相应的材料和证据;会后可就应诉方的观点和请求进行驳斥或发表看法,提交补充材料和证据。

9、 终裁后,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提出复审或参加因其他利害关系方提出的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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