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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归零法”最新案例评介
发表时间:2012-06-06 浏览次数:450

一、归零法的涵义和wto争端解决机构对归零法的态度变化

为了确定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以及倾销幅度有多大,调查机构需要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比较归零法是一种计算倾销幅度的特殊方法,基本内容是:调查当局将受调查的进口产品与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分为若干组,分别认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此基础上,将各组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分别进行比较;若某组正常价值大于出口价格,则认定该组倾销幅度为正,反之为负。当局将负的倾销幅度归为零,而不是与其他正的倾销幅度相抵消,实际上就是将负的倾销幅度忽略不计;在此基础上调查机构再计算整个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

归零法的消极作用在于极易对倾销存在作出肯定性认定,并且极易提高倾销幅度的水平。因为根据归零法,除非所有的组均被认定为正常价值小于或等于出口价格,否则倾销成立。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归零”问题首先出现在1998年的“欧共体-床上用品”案,随后还有一些典型的相关案例,如“欧共体-管道配件”案和“美国-软木(五)”案等。在这些针对具体产品的个案中,争端解决机构认为,倾销的产品应当是一个整体的产品,倾销幅度是针对产品整体存在的,产品分组后每一个组比较的结果本身不能产生倾销幅度,所以对于正常价值低于出口价格的“组”就不能简单地直接归零。但是由于这些裁定针对归零法在个案中的具体运用,没有动摇归零法本身。所以,尽管此后欧共体通过修改其法律停止使用归零法,美国依然故我,在反倾销调查中继续使用归零法。终于,在2004年“美国-归零法(欧共体)”案中,美国把归零法的大棒使向曾经的归零法大户欧共体,使得欧共体成为这一制度的受害者。在该案中欧共体对美国使用归零法本身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根据争端解决机构裁定,在调查阶段和评估阶段使用归零法本身可以被质疑并构成违法。但是,争端解决机构缺乏充分论证,表现为缺少对在调查阶段t-t比较法下使用归零法本身违法性的判断及其理由说明。所以当时有人评论说“美国-归零法(欧共体)”案是归零法的终结者,实际上为时尚早。归零法的真正终结者是2007年1月出台的“美国-归零法(日本)”案的上诉机构报告,因为该报告从《反倾销协定》的基本概念“倾销”“倾销幅度”着手,彻底论证了调查阶段t-t比较法下使用归零法本身的违法性。下面就对该案作一具体介绍。

二.归零法终结者:“美国-归零法(日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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