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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倾销立法的缺陷和完善
发表时间:2013-07-22 浏览次数:254

自1979年以来,在国际贸易领域,我国出口产品屡屡遭到外国日趋严重的倾销指控,并且随着指控的屡屡得逞,中国的出口贸易遭到巨大的损失,对相关产业的发展也形成了严重的威胁。在这一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制裁的潮流中,中国企业从漠然处之或不知所措到勉强应诉和积极应诉,这里面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好好总结。不过令人振奋的是,1997年3月25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标志着曾经一度被外国人用本国反倾销措施而备受法难的中国人从此也有了保护自己民族产业的有力武器。随着中国反倾销实践的启动和运作,我国已由被动应诉外国的反倾销诉讼转为主动适用国际贸易规则,对外国倾销产品的不正当竞争采取反倾销措施。这是我国在国际贸易中采用反倾销理论和实践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一、对中国反倾销法进行反思的必要性

总体而言,《条例》大量参照了国际惯例特别是重点遵守了gatt1994年《反倾销守则》(以下简称《守则》)的相关规定,因而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同时,从中国反倾销实践基本顺利的角度来说,《条例》也初步显示了其制度安排的基本合理性和法律运行的基本正常性。但是,这并不能掩饰《条例》自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客观而言,《条例》是在时间仓促、缺乏实践,同时又未经严格程序的情况下出台的,所以其缺陷和不足在所难免。这种缺陷和不足虽然现在还未充分暴露出来,但是如不进行认真的反思和修改,必将严重损害《条例》功能的发挥,也将会严重影响我国在相关领域的国际形象。笔者认为,中国反倾销法要进行明智反思,至少存在着三个必要性:

(一)加入wto前景下的反思必要性

可以说,这是对《条例》进行反思的一个最重要的必要性。加入wto是我国长期努力的目标,目前中国已成为wto的成员国。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国加入wto一方面可以享受wto规则所规定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其中的主要义务之一就是要极力促使我国法律法规乃至行政措施与wto各项规则相符。如果不采用wto规则而实行国内法规,将会引来国际社会的对抗而陷入极为不利的地步。虽然,迄今为止,中国反倾销法的实践运行并没有出现什么实质性障碍问题,但并不能掩盖其本身的漏洞。只是由于中国反倾销涉案进口产品的倾销和危害确凿无疑,外国出口商或者由于心中有鬼,或者在铁证面前无话可说等原因未提出实质性异议而已。事实上,漏洞是很多的,特别是存在着与wto反倾销规则不一致的地方(这将在下文论述)。虽然《守则》本身无法取代各缔约方的反倾销立法,但它已成为各缔约国必须遵守的国际法规则,违者将要承担国际责任。所以,在我国已正式成为wto成员之际,我国应及时对《条例》进行反思,及时修改,力求和wto的反倾销规则一致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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