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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非关税壁垒的特征分析
发表时间:2013-07-22 浏览次数:199

第一、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针对性。一般说来,各国关税措施的制定和税率的调整往往都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关税在实施过程中还受到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约束,从有协定的国家进口的同种商品适用同样的税率,因而较难在税率上作灵活调整。但在制定和实施非关税壁垒措施上,通常采用行政的程序,过程迅速,手续简单,制定国可以根据不同的国家作出调整,因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第二、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一国的关税税率一旦确定之后,往往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公布于世,出口国企业比较容易获得有关信息。但是,一些非关税壁垒措施往往不公开,或者规定极为繁琐复杂的标准和手续,使出口商难以对付和适应。同时,一些国家往往针对某个国家采取相应的限制性的非关税壁垒措施,结果大大增强了非关税壁垒的差别性和歧视性。

非关税壁垒的新形式及发展趋势

“两反一保”措施

1.“两反一保”主要内容

“两反一保”是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简称,是临时性的wto贸易救济措施。按照《gatt1994》规则的规定,当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补贴方式和数量扩张方式,对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损害或威胁或阻碍时,允许进口成员方政府分别采取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以消除或减轻这种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保护产业的安全,维护市场正常的贸易秩序。

(1)反倾销。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中一国向另一国出口某一产品的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有时甚至低于成本)。由于倾销被认为是一种价格歧厦门论文网视的体现,世界各国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对来自其它国家的倾销行为予以反对和禁止的行为就是所谓的反倾销。而反倾销壁垒,就是把反倾销作为控制进口的手段。由于wto的有关协议允许各成员国采取反倾销措施,于是各成员国纷纷研究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地开展反倾销调查。在反倾销法律法规方面,自1904年加拿大首先颁布反倾销法以来,新西兰、美国、日本、欧盟等也先后颁布了自己的反倾销法。如美国就有诸多法律,除了《反倾销法》外,还有《购买美国产品法》、《综合贸易法》、“超级301条款”等等。反倾销的最初目的是在于抵制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消除价格歧视,但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程度的白日化,使反倾销带上了浓重的贸易保护色彩,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障碍。

(2)反补贴措施。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任何一个公共机构对本国的进口替代品或出口品提供财政支持。在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将补贴分为三大类:禁止的补贴(又称“红区”)、可申诉的补贴(又称“黄区”)、不能申诉的补贴(又称“绿区”)。由于补贴可能会使受补贴的产品在国际贸易市场上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因而很多国家纷纷采取反补贴措施进行规避。反补贴措施是指一国实施补贴措施而受害的另一国采取的一系列补救措施。反补贴措施对国际贸易具有双重影响,如若合理使用则可以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而过度使用便会成为限制他国商品进口的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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