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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保护主义特点
发表时间:2012-06-02 浏览次数:262

①主要保护手段由关税转到非关税措施 。一系列的国际贸易与关税谈判中形成的决议,大大降低了关税总水平,于是各国转而采取非关税措施来推行保护主义政策。这些措施灵活、隐蔽、限制性强,世界贸易总额一半以上受到各种非关税限制。②保护政策对产品的针对性越来越强,如对工业品限制减少和降低,但对农产品的保护却极少松动,对工业品中不同商品的限制也有很大差别。③实行保护政策所针对的国家和地区的区分加强了。一般地说一国总是针对自己直接、强劲的竞争对手加强保护主义政策,而对其他国家则适当放松。世界多数国家都是根据自己的国情和竞争对手的状况,分别采用自由贸易和保护主义政策,以期保护本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增强其在国际中的竞争力。

保护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内市场以促进国内生产力的发展。这与早期的重商主义的保护贸易目的很不相同。重商主义限制进口,鼓励出口,其目的是为了积累金银财富;主张的保护贸易的目的则是为了提高创造财富的生产力。表现方式主要有:出口补贴,进口关税和进口配额。 国家广泛利用各种限制进口的措施,保护本国市场免受外国商品的竞争,并对本国商品给予优待和补贴,以鼓励出口。

保护的重点。重点保护的对象是那些对国家独立自主和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工业。李斯特认为,在一个国家的各类产业中,工业最为重要,工业生产力提高了,会把农业的生产水平带动上去。因此他认为,农业不需要保护,不必限制农产品进口,否则不能从外国取得廉价的粮食和原料,这将不利于本国工业的发展。在工业中,也不是所有的部门都需要保护。需要保护的是那些幼稚而有发展前途的工业,是那些建立时需要大量投资并且所生产的是最重要的生活必需品的工业。

保护的期限。对国内工业的保护决不应是无限期的,否则,将会出现保护落后和保护低效率的结局。有些被保护了一定时期的工业部门,当其产品价格已低于国外同类产品的价格时,可以降低保护程度或完全撤除保护,让其进入国际市场自由竞争。有些被保护的工业部门,在过了一定的保护期后仍没有明显进步,离开政府给予的协助和扶植仍难以独立发展,这表明它们不适宜成为被保护的对象,政府应该撤除对它们的保护,任其自生自灭。对工业部门的保护期限最长不应超过30年,否则,将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生产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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