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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框架内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和原则
发表时间:2012-06-02 浏览次数:73

保障措施,又称紧急措施,是目前wto框架内允许各成员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采取的旨在保护和调整本国市场和产业、使本国市场和企业免受大量进口产品冲击的一种临时限制进口的保护性措施。应该说,保障措施是情势变迁原则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它是在国际贸易中公平贸易状态下,进口国政府针对那些始料未

及但又确实危害到本国经济和产业的进口产品所采取的一种紧急限制进口的手段。实践中,各进口国所采取的保障措施主要是,对相关进口产品采取数量限制或提高进口关税,其目的是削弱外国进口产品在本国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使本国相同产业免受外国产品的冲击。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4(gatt1994)的第19条对保障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因无法预见的情况和因一缔约方承担了gatt协议项下包括关税减让在内的义务的影响,导致任何产品进口到该缔约方领土内的数量大量增加,并且对该缔约方领土内相同产品或者与该产品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国内生产商造成严重损害威胁或严重损害的,该缔约方则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损害的必要的限度和时间内,针对该产品全部或部分地中止其减让义务,或撤销或修改其减让义务。

由于保障措施是一国采取的一种紧急限制进口的措施,明显具有对一国境内市场和产业的保护和防御功能,因此,它的运用不当或者滥用势必会在国际贸易中形成新的贸易壁垒,成为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正是为了防止wto各成员方对保障措施的滥用,建立并加强对保障措施实施的多边纪律,乌拉圭回合谈判在成员方之间达成的wto保障措施协议为wto各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和实施原则作出了统一的严格规定。

实施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

为加强对成员方保障措施实施的多边控制,以防止保障措施的滥用,wto保障措施协议对各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前提条件,各成员方只有在同时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得以援引gatt1994第19条的规定对有关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否则就违反了wto成员方义务。第一,必须存在有关进口产品进口数量的大量增加的事实。值得注意的是,对这种进口数量的大量增加是有一定要求的,即指某种正在进口的产品,而且这种产品进口的大量增加是足够近期的、突然的和急剧的。同时,这种大量增加既包括正在进口的产品的绝对数量的增加,也包括进口产品的相对数量的增加。第二,产品进口的大量增加必须是进口成员方在其承诺有关关税减让义务时无法合理预见的。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原因引起的产品进口数量的大量增加都可以满足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首先协议要求,产品进口的大量增加必须是由于一成员方承担了gatt1994协议项下的包括关税减让在内的义务的结果;其次要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必须是成员方在其承诺有关关税减让义务时无法合理预见的,是始料未及的。第三,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由于实施保障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或补救大量进口产品对进口国生产商造成的损害,因此,即便存在着进口数量的大量增加的事实,但在进口成员方的国内相关生产商并没有遭受严重损害的情况下,进口成员方仍然不得援引gatt1994第19条实施保障措施。各成员方要想实施保障措施,就必须有事实证明进口成员方国内相关生产商遭受了严重损害或面临严重损害的威胁。第四,产品进口的大量增加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存在着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事实,也存在严重损害的事实,但是如果损害并非是进口大量增加所造成的,成员方仍然不得实施保障措施。只有当调查根据客观证据证明有关产品进口的大量增加与进口成员方境内生产商遭受的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成员方才得以实施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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