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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12-06-02 浏览次数:467

韩国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实施细则

韩国贸易委员会公告第2001- 4号

公元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产业资源部贸易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细则是依据中国入世议定书、不公平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相关法律(以下简称“法”)第三章规定的产业损害调查中,针对中国采取特别保障措施而订定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调查、判定、建议措施及其处理程序的详细事项等为目的。

第二条 期限的计算及送达

期限的计算依据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期限的起算点)至第一百六十一条(休假日及期限的届满日)的规定。

行政程序法第十四条(送达的方法)、第十五条(送达效力的发生,即生效日期)及第十六条(时间及期限的特例)的规定,须适用于委员会的文件送达。

第三条 调查对象期限

对由于中国生产特定产品的进口增加而对国内市场造成扰乱、贸易转向及阻碍贸易发展等事实的调查,调查期限为三年,适当可延长期限。

第四条 调查问卷

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可向有关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发送调查问卷。

上述规定的调查问卷的答复期为三十天,如果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需要延长时,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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