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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的分类
发表时间:2012-06-16 浏览次数:166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贸易术语的种类很多,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一般多以交货地点作为分类依据,大致划分为两大类。

(一) 出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

出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有:工厂交货(exw)、货交承运人(fca)、装运港船边交货(fas)、装运港船上交货(fob)、成本加运费(cfr)、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cif),运费附至……(cpt)、运费和保险费附至……(cip)。国际商会根据贸易术语开头字母的不同,将以上8个贸易术语分为e组、f组与c组。以上贸易术语卖方交货地点都在出口地,所以按这8种贸易术语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称为装运合同。

(二) 进口交货的贸易术语

进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有:边境交货(daf)、目的港船上交货(des)、目的港码头交货(deq)、未完税交货(ddu)、完税后交货(ddp)。在进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国际商会将上述5种贸易术语称为d组。按这5种贸易术语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内称为到货合同。

各组贸易术语的不同特点

一、 e组贸易术语

按e组的exw这一贸易术语达成的交易,在性质上类似于国内贸易。因为卖方是在本国的内地完成交货,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也都局限于出口国内,卖方不必过问货物出境、入境及运输、保险等事项,由买方自己安排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到约定的交货地点接运货物,所以,在卖方与买方达成的契约中可不涉及运输和保险的问题。而且,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也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如果双方约定卖方要承担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的义务,则应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的引言中指出,人们认为理想的是仍然保留exw条件下卖方义务最小的传统原则,其目的是适用于那些卖方不愿意承担任何装货义务的情况。

由于在exw条件下,买方要承担过重的义务,所以对外成交时,买方不能仅仅考虑价格低廉,还应认真考虑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以及运输环节等问题,要权衡利弊,注意核算经济效益。另外,按这一术语成交,买方要承担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的清关手续的义务,所以还应考虑在这方面有无困难。如果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和进口手续,则不应采用这一术语成交。

二、f组贸易术语

f组中包括的三种贸易术语fca、fas和fob,它们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适用的运输方式等方面并不完全相同,然而它们也有相同之处,其共同点是按这些术语成交时,卖方要负责将货物按规定的时间运到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并按约定的方式完成交货。从交货地点到目的地的运输事项由买方安排,运费由买方负担。买方要指定承运人,订立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通知卖方。可见,按这些术语达成交易,卖方承担的费用在交货地点随着风险的转移而相应地转移给了买方。另外,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采用这三种贸易术语成交时,均由卖方负责货物出口报关的手续和费用;由买方负责货物进口报关的手续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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