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国际经济法 > 国际贸易 > 国际贸易术语 >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发表时间:2012-06-15 浏览次数:507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及

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

共3页:

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及

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

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

于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上述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或买方未能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的通知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

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卖方

买方必须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

除非前项所述单据是运输单据,否则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或多式联运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国际贸易组织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9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