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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种贸易术语的基本解释
发表时间:2012-06-02 浏览次数:453

对三种贸易术语的基本解释

三种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共有13个贸易术语,其中使用最多的是装运港交货的三种术语;fob,cfr和cif。

这三种贸易术语,都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式和责任、费用、风险划分中所承担的义务基本一致,只是在运输和保险的责任上有所区别。

a.fob(… 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

按照《通则》的解释,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并将船名及装船日期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

卖方要负责取得出口报关所需的各种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则负责取得进口报关所需的各种证件,并负责进口报关。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通常的单证,证明已完成交货装船的义务。其中的运输单据则应在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条件下,卖方给予一切协助,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买方应接受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和单据,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b.cfr(…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fr与fob不同之处在于,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按《通则》解释,卖方只需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经习惯航线运送货物。

cfr在货物装船、风险转移、办理进出口手续和交单、接单付款方面,买卖双方的义务和fob是相同的。

c.cif(…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与cfr相比,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相同。但以cif方式成交,卖方还承担为货物办理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fob和cfr中,由于买方是为自己所承担的运输风险而办理保险,因而不构成一种义务、按《通则》解释,卖方应在不迟于货物越过船舷时,办理货运保险。在合同无明示时,卖方可按保险条款中低责任的险别投保,投保金额最低为cif价格的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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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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