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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法规制
发表时间:2012-06-14 浏览次数:441

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发布的《2006跨国公司中国报告》指出:“少数跨国公司人员在华行贿,一些跨国公司在华非法避税,少数跨国公司在华涉嫌垄断,一些外资企业劳工标准偏低,一些外企产品安全不达标”。 [1]而富士康因为《第一财经日报》发表《员工揭富士康血汗工厂黑幕:机器罚你站12小时》的报道所引发的纷争终于在2006年9月3日以和解结束。我们不禁要追问:如何促使跨国公司实现其社会责任?在公司社会责任的传统国内法框架内,是否足以应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因此,笔者试图在检讨国内法难以有效地规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基础上,讨论国际社会的当下努力,并认为国际层面的规制可以更有效地约束跨国公司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一、全球化进程中的跨国公司

在全球化进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跨国公司,在形成世界经济甚至政治蓝图上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跨国公司是世界经济的强有力表演者,经济上的权力使它们能够决定建立其制造工厂的地点,甚至可以精确地决定自己愿意或不愿意遵守的法律。许多跨国公司已经将其生产环节转移到许多不发达国家以降低成本或增加利润,这种对更便宜的劳动力和原材料的转移追逐通常被称为“竞争到最底部”(race to the bottom)。这种追逐后果严重,它通常使成千上万的穷困人口被剥削,环境被污染。而对于公司来说,这种追逐意味着更多的利润,从而使公司管理者无视生产更便宜产品的人力成本,人权经常被视为自由贸易和自由追逐利润的障碍。在很大程度上,这些巨大的公司可以自由决定它们的设立地点、支付给工人的报酬、工人的工作条件以及对危险副产品的处理。欠发达国家经常缺乏谈判的能力或者有求于大型的跨国公司,比如发展中国家经常缺乏财力和谈判的经验,在与跨国公司的贸易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即使发展中国家有文本意义上的保护儿童和工人的劳动法,但是由于腐败、软弱的谈判能力,或者惧怕跨国公司转移到其他国家而经常不能有效地严格执行。甚至从20世纪70年代跨国公司推翻智利政府开始,由跨国公司导演了一系列腐蚀和干预地方政府的行为。

而且,一些跨国公司非常巨大,它们可以确定独立于母国和东道国的独立的对外政策。比如,数年以前,雀巢公司(nestle)的一个董事声称雀巢公司既不是一家瑞士公司,也不是一家跨国公司,而具有自己的国籍,即“雀巢国籍”。 [2]与内国公司不同,跨国公司形成的经济关系网超越了任何单一国家的控制,所以主权国家正在不断地丧失支配公司责任方面的有效权力,而且跨国公司利用国家边界有效地分割了企业财产,并将风险不公平地转嫁给第三人,包括消费者、雇员、贸易债权人,以及其他不能在全球经济中维护自己利益的人,从而能够以各种方式在其全球经营的范围内分配风险,而任何主权国家在其管辖权范围内都很难给其公民提供充分的救济或者执行援助经济发展的政策。因此,全球化的进程正在不断地挑战主权国家规制公司责任范围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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