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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税务问题处理
发表时间:2016-09-29 浏览次数:28

被分立公司的税务处理

在企业分立过程中,被分立企业的税务问题主要涉及的是分立过程中资产的转移所产生的税务问题和所得税问题。因资产转移而涉及的税务处理与单纯意义上的资产买卖有所不同,是企业一部分产权的转移,亦可认为是一项投资行为,因此对此税法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和企业合并相类似,企业分立涉及不动产转移的,被分立企业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至于印花税,分立协议不属于印花税税目中的规定不需要贴花,但分立过程中涉及到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等,则要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涉及设备和存货转移的,被分立企业在分立环节不缴纳增值税。转移的资产为无形资产的,被合并企业除在书立、领受有关经济凭证时可能涉及印花税外,一般无其他税收。

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分立业务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离出去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2、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①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②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继承。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③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3、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①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②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因此,企业在进行分立时,要重视免税分立这种方式。选择这种方式即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又可以通过亏损弥补冲减利润。但这种方式下的资产计价是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这会影响以后分立企业的折旧费用,从而影响所得税税负,对此要综合考虑。

公司分立的税务处理

分立企业涉及的税费主要是契税和印花税。关于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中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对于分立企业免征契税。关于印花税,根据《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以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充分利用税法中关于企业分立的规定,可以合理节税,避免相应的税收风险。比如对于增值税,可以利用相关法律规定对企业兼营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规定,通过对该应税货物或劳务进行分立,从而达到减免税负的目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若未分别核算,则税务机关会从高适用税率,造成税负的增加。当然这种方法应在分立公司的费用与节省的税负之间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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