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 > 公司的变更形式 > 公司解散
在本案审理中,对司法解散公司诉讼的被告主体如何确定发生了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提出司法解散公司诉讼,应以公司的其他股东为被告。理由是:公司是一组合同的联结,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相当于请求解除股东之间设立公司的合同及章程,属于变更股东之间合同关系的诉讼,应以合同相对方其他股东为被告。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解散公司诉讼,应以公司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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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公司的理由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但安吉福公司和俞伟忠、俞雄伟均认为安吉福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发生严重困难,陈晋华也不能证明其主张,故该院对陈晋华要求解散安吉福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陈晋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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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唐先生、潘先生、史先生成立清算小组,对广告公司进行清算的行为,不属于确认判决,也不属于变更判决,而属于给付判决,具有给付内容,符合执行案件的受案条件,属于执行案件的受案范围。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对执行标的是行为的执行案件,区分不同情况,可采取3种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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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一审判决,本人写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法院怎能判决”一文,在本人的努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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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经清算而解散的情形 公司未经清算而解散的情形一般有: 1、公司实际上已经自行解散,既未被吊销营业执照,也未被注销,即名存实亡,没有清算。 2、公司未经清算而被公司登记机关注销:这主要是公司因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后,没有责令其清算,公司既不主动清算,也不申请注销登记,而登记机关直接依职权注销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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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清算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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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解散无须清算,以及因破产而解散的公司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其他解散的公司,都应当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①成立清算组。 解散的公司,应当自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负责解散公司财产的保管、清理、处理和分配工作。 ②清理财产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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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新司法解释生效后的公司解散清算(qingsuan)程序 烟台公司律师13792596668发布 新司法解释生效后的公司解散清算(qingsuan)程序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解散事由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况:(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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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公司是否要进行清算 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开始清理公司财产、了结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状态。除合并、分立解散以外,公司因不能存续的事由导致的解散,均是公司终止过程或程序的一个起点。最新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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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尚未确立破产以外的裁决解散制度,在法律规定的任意解散机制不能发挥作用时,法院难以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打破公司僵局,稳定社会秩序。 关于清算制度,我国立法上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公司解散后,清算程序的起动上存在漏洞。2、对于清算人的身份如何清算规定不明确。3、未规定司法清算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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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司法解释强调,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注重调解,对当事人之间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下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股东收购股份,或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的,应予支持,对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应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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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护,有关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的司法救济。公司法184条规定,公司在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精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清算。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的具体事由包括: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2、虽然成立清算组织但故意拖延清算;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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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论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中成立清算组的几个法律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有限公司因发生解散事由而解散的,公司股东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是《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解散清算时清算组构成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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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散后的清算】未经清算而解散公司的法律责任研究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的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为公司制度中有限责任原则,又称投资风险有限原则,是指公司股东的投资风险仅限于其在设立公司时的出资额和在公司存续期间的追加投资额。就笔者看来,它至少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公司制度中的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而非公司本身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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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散清算】公司解散清算后股东责任的承担 公司制度的建立,使得经营主体能够公平地进入或者退出市场。我国的公司法关于公司的退出机制还不够完善,有关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的规定难以适应经济活动的变化。暂且撇开实施破产制度,仅就公司解散清算就遇到了一些无法可依的问题。 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大多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破产的原因解散外,其他原因的解散都应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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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文),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鉴于公司实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适用公司解散与清算制度依然歧见重重,需要进一步的析难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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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审理公司解散清算案 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记者近日采访了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 问:制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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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9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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