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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形式

公司的变更形式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公司的变更形式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公司并购、公司改制、公司解散、公司分立、公司合并、公司融资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公司分立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1、分立合同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3、分立形式; 4、分立合同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5、分立合同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分立合同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咨询律师: 刘波
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 2、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合同; 4、公司合同、章程; 5、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7、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8、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咨询律师: 肖本岗
问: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门分立出去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 答:《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政府工业主管部门的债务承担决定并非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且不足以对抗《合同法》因此该决定中关于债务承担的内容无效,该债务应由a、b、c公司连带承担债务。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咨询律师: 刘波
公司解散暨大股东滥权时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作者:张生贵律师(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股东权益   公司解散   一、案起退股:回收股份为那般。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并购是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了进行并购,目标企业通常会按收购企业的要求提供信息,而这些信息中往往会包含企业的经营信息与技术信息,如技术秘密、销售策略、货源信息,财务报表等。由于企业并购的成功率只有30%左右,也就是说大部分并购是失败的;而且,面对市场的激烈竞争,有些企业为了获取竞争优势,通过假并购手段获取目标企业的商业秘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原件); 2、 批准证书(原件); 3、 申请报告(原件); 4、 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5、 原登记证(原件)。注:外文材料,需附中文翻译件。
咨询律师: 肖本岗
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和代表本人签字的《代表登记表》(原件); 2、 批准证书(原件); 3、 变更代表、增加代表或减少代表的申请书(境外公司董事长签字)(原件); 4、 首席代表和代表的任免书(境外公司董事长签字)(原件); 5、 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原件); 6、 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咨询律师: 刘波
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 2、 批准证书(原件); 3、 变更名称申请书(董事长签字)(原件); 4、 公司所在国(地区)有关变更名称的注册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 原登记证和代表证(原件)。
咨询律师: 肖本岗
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 2、 批准证书(原件); 3、 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书(原件); 4、 原登记证(原件)。
咨询律师: 刘波
[公司并购] 管理层收购(一)
管理层收购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在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管理层收购最后成为了英国对公营部门私有化最常见的形式。在美国,由于管理层收购于当时盛极一时的杠杆收购紧密结合,从而得到了空前发展。在中国,管理层收购萌芽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当时管理层收购只是默默进行。
咨询律师: 刘波
负责并购活动的法律策划 主要是: 1 、向当事人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对并购个案的规定与适用,如需不需要报告审批,鼓励允许还是禁止等。 2 、分析并购方式对并购方的利弊和说明法律障碍及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选择最佳并购方式,加低成本和法律风险; 3、   理顺产权关系,避免出现并购无效情形出现,使并购合法化、正规化、规范化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公司并购] MBO收购
mbo(management buyout)即管理层收购,是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营者利用自筹、借贷等方式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股份,从而改变企业内的控制格局以及公司资本结构,使企业的原经营者变为企业所有者的一种收购行为。
咨询律师: 刘波
对购买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赃物的买主,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六)项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出予以没收或退还原主;对买主确实不知是赃物的,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卖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赎回或赔偿损失,可以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收购中涉及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关于国有资产产权问题,国务院就于1996年1月25日发布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其中该办法规定:(一)产权登记;(二)占有产权登记;(三)变动产权登记;(四)注销产权登记;(五)产权登记须填报登记报。
咨询律师: 胡骅

公司设立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5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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