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审字[1995]80号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深圳市证管办深证办字[1995]44号文《关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配股增资的请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5]230号文《关于转让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和《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基本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92,904,741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49,431,515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36,615,018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106,858,208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照你公司报送的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应在1996年5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1995年12月14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