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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以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越来越多地体现在对人力资本的拥有水平和对人力资本潜在价值的开发能力上。 股权激励 是什么意思?股权激励有什么作用? 股权激励 一、什么是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经营者和职工通过持有企业股权的形式,来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的一种激励行为,使股权持有者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咨询律师: 胡骅
[公司法司法解释] 竞业禁止中的脱密期释义
与竞业限制条款一样,这种脱密期的安排也是需双方约定才能成立的。并且也有时间上的限制。1996年劳动部发出 了《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 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司法司法解释] 企业如何选择法律顾问
清楚企业的立场和目标,可以主动的、更好的为决策层、管理层、其他部门同事提供法律信息、服务、配合好其他同事的工作。 这一步做好了,可以减少很多纠纷或官司,就算万不得已打官司,也能处于有利地位。 律师事务所很难充分了解企业的情况,通常只是被动服务,很难起防范作用。而且提供的法律意见仅从法律角度,未与业务特点、管理需要结合,较难真正起作用。 三、如何选择和管理法务员工 3.1 选择法务人员 3.1.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私募投资又叫私募股权投资,是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股权投资,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包括发展资本、夹层资本、基本建设、管理层收购或杠杆收购、重组和合伙制投资基金等。私募投资都存在哪些风险?这些风险又该如何管理? 一、私募投资存在的风险 (一)价值评估带来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过程中,对被投资项目进行的价值评估决定了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中最终的股权比重,过高的评估价值将导致投资收益率的下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司法司法解释] 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如何确认
近年来,有些人出于某些原因会选择借用他人的名义出资,自己享有实际的投资权益。由此引发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问题。若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双方认可,无任何纷争,那便一切安好,一旦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发生纠纷,隐名股东作为实际的出资人,其股东权益应当如何确认呢? 目前我国《公司法》对隐名股东股权的确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有所涉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司法司法解释] 创业前必知的风险及防范
投资人血本无归,却养肥了一群骗子。 防范这种风险的主要对策是在办公司前对合作者的资信状况进行详细的了解,掌握合作者的信用情况和品质,切实查明其所掌握的资源和办公司的真实意图,查清楚这些人掌握的专利技术有没有专利证书,专利权人是否是其本人,如果是非专利技术,是否为其独立掌握,合作对象办公司的真实意图是守法经营还是谋取不当利益。 二、经营管理理念不一致的风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司法司法解释] 企业印章的类型及效力
(小编存疑,谁能解惑?) 由于上述风险的高发,公司企业应该提高警惕,在交易时做好审查工作。例如,可以通过要求对方提供公司局的刻章许可或者委托律师调查对方的印章备案情况来检查印章的真伪性,仔细审查是否有油印等公章正常使用时所具有的印迹,拒绝对方不符合规范地使用印章等。 十八、 公司更改名称后已使用新印章,盖有原印章的合同对公司是否仍有效力? 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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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 股权投资与借贷之法律区分
股权投资引发的是相应股权,而借贷投资则只能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就某一法律主体向公司注资的行为,究竟是认定为股权投资还是借贷投资,这显然会引发极不相同之法律后果,对此两者应以何标准作出区分? 一、投资意图不同。 股权投资是为了履行出资义务,获得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从而实际获得股权权益为目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公司法司法解释] 对新公司法的5大误解
2014年3月施行的新《公司法》,改变了资本登记制度、放宽了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并简化了登记事项,甚至1元钱也能办公司了。但是,新法实施以来,大家对新的公司法修改内容并没有正确理解,甚至产生不少误解,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是否意味着股东仅在实缴资本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新法第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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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 虚假工商登记的救济
行政部门只对申请材料负形式审查之责,仅在工商行政部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存在怀疑时,其才在其合理注意之范围内对相关材料之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工商行政部门的审查义务关系到其作出变更登记行为之合法性问题,如果工商行政部门未尽到其应尽之审查义务,其作出变更登记之行为便存在瑕疵,因而应通过认定无效或撤销进行相应救济。
咨询律师: 胡骅
但股东在认缴出资时,存在哪些风险呢? 律师分析认为,新《公司法》修订后,在第二十六条中删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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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 最新公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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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法释〔2014〕2号 (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和修改后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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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
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是由《公司法》具体授权如下: 第12条授权,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13条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原《公司法》规定只能由董事长担任,而现在则是可以由他们其中的一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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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 公司法修改内容最新解读
2014年新公司法共修改了12处,修改的内容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解读公司法新修改的内容共包括三方面: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一、最新公司法修改内容的解读: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咨询律师: 胡骅
[公司法司法解释] 公司法对股票发行价格的规制
投资关系,以及新老股东之间(如发行新股时)股东权益平衡关系。因此,公司法把股票发行价格规定为招股说明书的应记载事项,并规定了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原则。 一、同次发行、同一价格 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条件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这一规定可以简述为“同次发行、同一价格”,这是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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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验资证明的提交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及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自3月1日起,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需按照法律规定提交验资证明外,其它公司(包括实行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外资公司)设立登记时,登记机关不再审验注册资本到位情况,不再收取验资证明。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司法司法解释] 公司的经营范围
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市场调研、摄影服务、资料翻译服务、礼仪服务、赛事活动策划、公关活动策划、快递服务、室内保洁服务、婚庆礼仪服务、餐饮管理、其他居民服务、市政工程配套服务、(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 1年期)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司法司法解释] 公司章程能否对抗第三人
人超出我方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违反了我方公司章程中“货款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应当由股东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可签订”的规定,所以客户认为法定代表人超出授权与贵司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相关责任应当由法定代人个人承担与公司无关。双方就货款支付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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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 公司法修改内容解读
公司法修改内容的解读: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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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1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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