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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的批复
发表时间:2014-02-26 浏览次数:181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同意《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由你们在内部传达实施,目前不公开宣传报道。试点单位应选择可以相互竞争、非垄断性经营的企业。你们要切实抓好试点工作,加强领导,搞好审计监督,及时总结完善试点办法,解决出现的问题。

附: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企业进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为使试点工作健康发展、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关于股份制试点的有关规定,结合外经贸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规范”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股份制试点,将具备条件的外经贸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吸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

第二条外经贸主管部门选择试点单位的原则:

(一)职工素质、经营管理比较好的企业;

(二)经过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能够增加出口创汇、增加利税的企业;

(三)经营国家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所占比例较小的企业;

(四)具有竞争对手、非垄断性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外经贸企业改组为公司,可以吸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藉以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企业的凝聚力。

第四条外经贸企业改组为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目前,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仅限于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

第五条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内部职工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经批准,公司改组为上市公司,原公司内部职工持有的内部职工股不得转让、不得上市交易。

第六条外经贸企业改组为公司,国家股应占绝对控股地位。

 

第二章  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

第七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只限于以下人员购买和持有:

(一)公司发行股份时,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工作满1年,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

(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三)公司派往境内外子公司、合资公司、联营企业、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

(四)公司及其分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购买和持有本公司向内部职工发行的股份:

(一)公司以外法人股东单位(包括发起人单位)的职工;

(二)公司非全资附属企业及联营单位的职工;

(三)公司关系单位的职工;

(四)公司外的党政机关干部;

(五)公司外的社会公众人士;

(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和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职工持股会、持股名册和持股卡

第九条公司向内部职工发行股份,应当通过公司工会组织,采取职工持股会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工会下属的专门从事本公司内部职工股的管理组织。

   职工持股会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报告工作。职工持股会受公司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职工持股会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

职工持股会负责募集职工内部股股金;集中管理内部职工股票(记名内部职工持股会)、办理和管理职工持股名册和职工持股卡;办理职工入股、增股、减股、退股事宜;根据公司分配方案给内部职工办理分红;参加股东大会,就内部职工股股利分配、增加或减少职工持股份额发表意见,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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