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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纠纷
发表时间:2015-07-21 浏览次数:383

【释义】

经营者集中,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是指下列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管辖】

对于经营者集中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目前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或者合同纠纷案件确定地域管辖。

对于经营者集中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目前法律或司法解释也没有做出特别规定。但是,考虑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4月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已经明确,垄断民事案件宜由省会市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受理垄断纠纷案件。

【法律适用】

处理经营者集中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反垄断法》第4章和第50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经营者集中行为要经过行政审查程序,后续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程序。因此发生民事争议的可能性并不大。但并不能说经营者不可以就经营者集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上,在美国和德国等一些反垄断法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就经营者集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为了保证案由的体系性和完整性,这次修改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纠纷这一民事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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