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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发表时间:2015-07-21 浏览次数:345

【释义】

串通投标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的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管辖】

对于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做出特别规定,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有关仿冒纠纷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来确定管辖。即,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法律适用】

处理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和《招标投标法》第32条和第53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串通投标纠纷包括两类纠纷:一类是全部或者部分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另一类是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串通投标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按照《规定》应当作为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受理。

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垄断法》是应当予以规制的垄断行为。为了便于识别,这次修改将2008年《规定》所称的“串通投标纠纷”修改为“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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