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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大宪章”
发表时间:2013-08-22 浏览次数:56

宪法对于一国之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公司章程作为一个独立法人保证自身的运转“宪法”却往往不被重视。当公司运营出现问题亟待解决或僵局时得不到有效的、合法、合理的解决依据。有远见的投资人应该在组建公司之初未雨绸缪,构建自己帝国之“大宪章”。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

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那公司章程应该载明哪些内容呢?《公司》规定了绝对记载事项,以有限公司为例: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在上述绝对记载事项中若有项目缺失、内容不真实、甚至违法有可能导致整个公司章程无效。就使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重要文件成为废纸。

除上述《公司法》明确要求的绝对记载事项外,发起人、股东、投资人还应该根据自己公司的性质、特点制定符合自身公司发展要求、符合行业规范的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有学者将其表述为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王书楷律师根据条款的作用表述为“转让条款”、“入股条款”、“处罚条款”、“禁止条款”、“除名条款”等。这样有了较为完善的公司章程不仅明确投资人、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还可以为公司的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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