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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办法公布 最低注册资本3亿元
发表时间:2012-05-27 浏览次数:409

今天,中国银监会公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这意味着个人消费贷款客户可选择的金融机构将不再局限于银行,在全球成熟和新兴市场均得到广泛使用的消费金融公司,即将在国内的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四地设立试点。

所谓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过去国内消费者只能从银行享受消费信贷业务,且品种很少,除了房、车按揭,就是信用卡。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的设立,可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新的选择。

据悉,消费金融公司是以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为主。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通过经销商发放,而后者是公司直接向借款人放款。上述人士指出,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阶段,业务不涉及房地产和汽车贷款等高风险产品,但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不排除拓展产品范围的可能。

与日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公布的方案对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准入门槛、业务范围以及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要求做出了调整。

其中,为了让更多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商业银行能够参与试点公司,银监会降低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降低为600亿元。

“按照800亿元的准入条件测算,有大约20家商业银行具备参与试点资格。降低到600亿元,具备资格的银行将更多。”上述人士说。

但是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最初的资金来源只有注册资本金,且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信用风险比较高,银监会认为较高的注册资本金是抵御风险的重要防线。因此,《办法》中并未降低注册资本金的门槛,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银监会上述人士指出,试点设立初期可能没有充足的业务运用其资金,如果大量资金闲置在账面上,将增加消费金融公司的运营成本,因此,《办法》中拓宽了其业务范围。

除个人消费贷款的主业,以及《征求意见稿》中的办理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意外,《办法》中增加了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但同时为了进一步控制风险,也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即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总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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