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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疑对促进良性的交易活动有重要作用。当众筹模式愈发成熟,真正进入人人众筹的新股民时代,其存在的信用风险也将愈发明显,对投资者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活动的失信问题的法律救济具有重要意义。 五、知识产权保护困难 众筹平台的公开性和不确定性有纵使创意被窃取的风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这个新生行业也是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为此,笔者就这样的现状提出p2p企业和投资人不得不面对的几个法律障碍。 一、信息的披露 我们知道,大多数的互联网平台都希望通过第三方的支付平台来实现资金的托管,而不是自己建立资金池,这样除了规避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外,也是为了证明这种新的互联网融资的模式本身是要平台成为信息中介而非和银行一样的信用中介。
咨询律师: 胡骅
最低资本要求及审慎标准 《监管规则》规定以阶梯型计算标准来要求资本金,具体标准如下:5000万英镑以内的资本金比例为0.2%;超过5000万英镑但小于2.5亿英镑的部分0.15%;超过2.5亿英镑但小于5亿英镑的部分0.1%;超过5亿英镑贷款的部分0.05%. fca考虑到借贷型众筹几乎没有审慎性要求的经验,所以为公司安排过渡期来适应。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了国家有关不设“行政审批”的要求,而从另一面来看,似乎该办法更关心的如何将股权众筹平台纳入自己的监管范畴,而对于众筹项目或内容本身如何监管并无太关系。比如《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3、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章程规定,当前很多股权众筹平台或企业并不在其会员范围内。
咨询律师: 胡骅
[众筹] 众筹的法律属性
证券是众筹的法律属性 众筹兴起于互联网而又别于传统金融,究竟其法律属性为何,不仅涉及当事各方权利义务,也是监管机构研究采取何种监管模式的起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今年两会也把“股权众筹试点”写进政府报告,众筹的发展有望得到阳关的政府支持。众筹在我国是刚起步的融资投资模式,其发展仍然存在一些法律问题,有的抄袭他人知识产权导致投资者的利益损失。有的众筹项目是建立在剽窃他人创意的基础上完成的。那么 众筹发展存在哪些法律问题呢? 下面由律咖网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与非法集资界限模糊 国内民间融资渠道不畅,非法集资以各种形态频繁发生,引发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众筹在形式上很容易越过雷区而变成非法集资。主要从以下方面区分非法融资与众筹融资。 1、从法的形式要件上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众筹的某些特征,如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都符合《解释》第1条有关非法集资的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在股权众筹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转让股权进行私募。 2、从形式上看也超越了《解释》第6条中的界限。因此,目前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的股权众筹若一旦控制不好,便极易与非法集资混淆。 二、缺乏配套法律环境 一般来说,发生在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融资行为属于
咨询律师: 胡骅
众筹属于公开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资金,很容易涉嫌非法集资。同时,《公司法》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在众多“雷区”中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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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2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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