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合同法 > 合同纠纷 > 仓储合同纠纷 > 验收发现仓储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又未尽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验收发现仓储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又未尽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发表时间:2012-02-13 浏览次数:284
依《合同法》第384条规定,保管人通过验收发现仓储物有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未通知存货人的,存货人可以推定验收结果在各方面都合格,因此在以后出现仓储物瑕疵,可要保管人赔偿损失。通知“及时”与否的标准应依具体情形而定,一般理解为保管方应在验收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只有及时通知存货人才能对验收结果及时查证,过分迟延的通知将致使存货人无从判断其仓储物的瑕疵究竟是验收前本来就存在的还是验收后才发生的,从而给保管人逃脱责任以机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验收发现仓储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又未尽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租赁合同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1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