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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合同纠纷]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有人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请处理所引起的纠纷。广义而言,凡病人或其家属对诊疗护理工作不满,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失误,对病人出现的伤残或死亡,以及诊疗延期或痛苦增多等情况,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事件,在未查明事实真相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 有人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医疗问题引起的法律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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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合同纠纷] 医疗纠纷的防范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及双方相关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所致的后果存有不同看法,引起争议并诉诸法定程序解决的事件. 二,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1,责任心不强. (1),病历记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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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合同纠纷] 浅谈医疗纠纷的防范
医疗纠纷是目前围绕医院的一个焦点和热点问题,其发生率呈不断上升趋势,客观地讲,医疗纠纷的发生有多方面的原因,医院要完全杜绝医疗纠纷是不可能的,但尽量避免一些不必要、不值得或可控的纠纷是完全可以的。根据近几年来的实践与探索,笔者认为医疗纠纷的防范医院应从以下做起: 一、进行医疗安全的全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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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合同纠纷] 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有哪些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而向医疗单位、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相关提请处理所引起的纠纷。 医疗纠纷防范的几个要点 1.执行查对制度,要求医护人员把查对意识和医疗责任结合在一起,贯彻于医疗活动中,使其成为医护人员的基本素质。 2.执行检诊制度 误诊漏诊常常是由于诊疗经验、技术和责任心等综合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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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合同纠纷] 浅谈临床医疗纠纷的防范
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是广大人民群众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而作为广大的医务工作者更是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和责任。尤其面对“举证倒置”的制度,更使医务人员感到战战兢兢, 如履薄冰,总害怕哪句话哪个环节惹上纠纷,就象是“梅花桩上行医”,不知如何是好。作为医务工作者,在新的环境下该如何保护自己,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呢? 首先,要增强法律意识,转变观念。随着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深入,医疗市场进一步开放,新的医患关系正在逐步建立。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对医疗服务有了更高的要求,一旦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就可能引发医疗纠纷。广大的医务工作者应该学法懂法,增 强法律观念,依法行医。尤其要对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逐条逐句的理解和掌握,依照条例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第二,要提高自身素质。作为医务工作者,我们面对的是患者,一个有血有肉急需我们救助的人。我们应有高度的责任心以及高超的技术,即医德和医技。这需要长期的积累和学习,而且要有爱心。一个技术再好的医生,如果缺乏爱心和责任心,对病人态度差,也很容易引发医疗纠纷的。 第三,要掌握好说话的分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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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外科的发展与进步,许多求美者带来了自信,给生活增添了欢乐。但也有些接受过美容手术者,对手术效果不满意,从而引发了不少纠纷。 一、美容外科医疗纠纷的发生率远较其它临床科室为高,其原因在于整形美容手术效果的分析和评价具有特殊性,不同条件的受术者,做同一种手术,即便都是成功的手术,但其效果也并不一样。如重睑术或隆鼻术中,手术基本条件好、气质佳的受术者,其手术效果才能立竿见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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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合同纠纷] 基层医院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而向医疗单位、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相关提请处理所引起的纠纷。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医疗纠纷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基层医院也不例外。现就如何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谈谈我们的见解。 1 建立科学而严谨的医疗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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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已挂号的患者超过其所能承受的医疗能力,或出现疑难病症而受技术水平限制而无法承受,在履行说明义务、转诊义务后,医疗机构有权拒绝患方而不构成违约。3、违约方不具有免责事由。4、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如患方基于违约请求权要求医方赔偿的,还应当证明其受到损害与医方的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其中患者对其主张的事实应负举证责任,医方反驳的应就其反驳事实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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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景文与被告北京酒仙桥医院(以下简称酒仙桥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景文及委托代理人王宇、陆德山、被告酒仙桥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邓利强、高奇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景文诉称:2002年5月22日我在酒仙桥医院被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做心脏介入手术。于同月28日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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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溪卫生所付给原告覃秀蒿安葬费等损失9400元,但双方就纠纷的解决未达成协议。晓麻溪卫生所于2002年2月20日申请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宋方益死亡原因为产后大出血导致失血休克,因缺乏尸检和相关资料,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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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雪峰,女,32岁,江苏省南京市红十字医院护士,住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陈国青,男,38岁,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某部军官,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黄峻,该院院长。 原告郑雪峰、陈国青因与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发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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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绝育手术,按常理一般不会再次怀孕。而绝育手术2年半后,却意外地被确定怀了孕。这到底是医院手术有误,还是另有原因?认为医院应为自己再次怀孕承担责任的韩女士,在做完人流手术后,将当初为自己做绝育手术的医院告上了法庭。今天,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韩女士上诉,维持一审朝阳法院做出医院负担韩女士医疗、误工等费用共计514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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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的一名曾经在他们医院生产的产妇李某,要她领回留在医院的女儿,并且还要支付女婴留院期间的营养费、医药费、生活费等。 起诉书写道:被告因分娩于2001年10月12日入住原告产科病房,10月13日凌晨被告在产房顺产一名女婴后母女返回病房。被告于10月26日出院,住院14天。但此时被告却弃婴于产科病房不予抱回抚养。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将自己的孩子带回抚养,但被告始终以医疗纠纷为由不予理睬,不将弃婴接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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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尹进、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审判程序】:二审 【案件分类】:民事 【公 布 号】: 【裁判文书字号】: 【裁判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裁判时间】: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受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全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进,男,194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兴华航空电器责任有限公司检查员,住皇故区香炉山路小区30号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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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9月11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一庭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国良、何孟仙、杞发元、鲁万芝诉被告景洪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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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医学会是法官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医学专业辅助人。医学会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医疗行为进行鉴定是辅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民事诉讼行为,而非一般的民事服务行为,医学会与案件中的当事人亦不形成所谓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因而不能以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来界定其间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纠纷亦不能以民事诉讼方式来解决。简言之,医学会不应成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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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诉王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虹民一(民)初字第5107号 原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国华,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德荣,员工。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案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008年3月5日,被告因脑血肿在原告处就医治疗,共发生医疗费46,049.26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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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手术过程中,王贤出现上肢抽动,后进行抢救至2004年10月25日无效死亡。期间共发生医疗费37277.48元。 2005年6月10日,大医一院与许立华、刘作儒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对患者王贤的死亡比照医疗事故处理,大医一院向许立华和刘作儒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67277.48元,双方医疗法律关系终结,许立华、刘作儒及亲属不再向原告提出任何权利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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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合同纠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竹林湾村第4组。 原告宋益典,男,193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 委托代理人覃卫东,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卫生院,(以下简称大堰卫生院),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大堰村。 法定代表人李大胜,该卫生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定雄,该卫生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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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请充分考虑,并合理采纳。 一、本案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且根据08年《民事案由规定详解——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答记者问》中的阐述,本案定性排斥人民法院的自由确定权。 1、本案是一起医疗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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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8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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