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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发表时间:2012-06-21 浏览次数:476

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求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规定了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况:

(1)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法定负责事由。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挥发。如果由于挥发造成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损失。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一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根据本章的规定,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出于托运人对货物包装的缺陷,而承运人在验收货物时又无从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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