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合同法 > 合同纠纷 > 工程合同纠纷 > 民事诉讼举证指引之十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民事诉讼举证指引之十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发表时间:2012-03-26 浏览次数:205
一、 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当事人名称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 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 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三、 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证据

1、 工程预、决算报告;

2、 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 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签证、工程竣工验收凭证、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四、 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 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 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民事诉讼举证指引之十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租赁合同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9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