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合同法 > 合同纠纷 > 工程合同纠纷 > 经验分享1:村委会与非本村人签订的别墅建设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力?
经验分享1:村委会与非本村人签订的别墅建设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力?
发表时间:2014-03-10 浏览次数:341

案例:某村委会与非本村人王某签订了一份集体土地的《承建合同》,该合同中约定,总价款80万元,村委会监督管理承建建筑公司建设全过程,约定王某先交定金5万,建好王某验收后再交余款。同时,某村委会答应条件成熟时给予办理三证。在交付时,王某发现了质量问题。王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律师分析:

王某只有一条路可走,即主张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这份合同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规定的情况:

一是《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因此建造别墅,只可能使用征收后的国有土地,或作为本村居民申请本村宅基地后建设。但王某为外村人,两条路径都行不通。

二是《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故村委会本身也无权设定或变更宅基地。

三是《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而别墅显然属于非农业建设范围,故集体土地上建造别墅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即使是重新建造后质量合格了,也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造成合同无效而导致最终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经验分享1:村委会与非本村人签订的别墅建设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力?”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租赁合同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0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