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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合同中风险如何负担
发表时间:2014-04-01 浏览次数:171

1、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动产所有权自买受人付清全部价金时转移,但风险适用“交付主义”,自交付时起移转。

2、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分两种,一种是因试用而交付标的物与买受人占有的,则:

(1)试用期间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

(2)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后,包括试用人同意购买或届期保持沉默的,风险归买受人负担(此时发生了简易交付);

(3)试用人明示不购买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

另一种是试用标的物并未交付与买受人,且在买受人承认购买时仍未交付标的物的,标的物风险自标的物实际交付时转移于买受人;此前均由出卖人负担。

3、在途买卖

在途买卖合同,指出卖人己将标的物交付承运人运输后,再寻找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此时标的物正在运输途中。

4、一方违约在先

(1)因买受人原因致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风险归买受人承担。

(2)因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瑕疵,买受人拒绝受领或解除合同的,其后风险归出卖人承担。

补充: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可以扩大至互易、赠与、借款等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张律师评析: 在现代社会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形式多发生在小额的日常交易中,而在商业领域,大量的交易双方义务的完成是不同步的,抽象的所有权转移与实际交付的分离使人们认识到货物灭失风险的现实性。从缔约到交付往往经过许多环节,尤其是在有承运人的情况下更为复杂。在此情况下,风险究竟由出卖人拟或买受人承担,就直接关涉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建议双方应当注意提高风险意识。或者聘请律师审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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