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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伤亡、非因公伤亡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   1 、《工伤保险条 例》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其它合同纠纷] 这个口头协议有效吗?
事件:会驾驶技术的韩某是省会的一名下岗工人,听广播得知张某有辆出租车要夜班出租后,遂于2000年4月2日找到张某进行商议,并达成初步租赁 协议:该车夜班由韩某承租,每晚交租金50元,租前一次性交清租车押金1500元,同时口头约定,如韩某不能长期租用,就不退还1500元押金。 7月10日,韩某单位又通知其到单位上班,当天他告知张某不再继续承租此车,并于两天后把车还给张某,向其索要1500元押金。
咨询律师: 刘波
[其它合同纠纷] 国际许可证合同的种类
按照具体合同客体划分,国际许可证合同分为:专利许可证合同;商标许可证合同;专有技术许可证合同。 (一) 专利许可证合同( patent license contract) 例如,外国如果在华没有取得专利权或未与我国当事人达成协议,允许中国当事人使用其专利技术,则这种专利产品不能出口,这种技术也不能出口,下面有一个实际案例: 水胶炸药这一专利是美国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其它合同纠纷] 员工违约跳槽中的常见问题?
问题1:职工违约跳槽,单位为何败诉? 小刘于2002 年8月被a公司录用,并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2003 年3月a公司更名为b公司,a公司同时注销,法人资格终止。虽然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公司成立后,却未与小刘变更劳动合同。2003 年10月,b公司的小刘突然不辞而别,前往c公司工作。这一举动使b公司在管理上十分被动。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其它合同纠纷] 如何计算工龄的问题?
原事业单位职工辞职到企业工作是否可连续计算工龄?    事业单位职工在有关规定实施后,经单位批准辞职到企业工作,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可连续计算。
咨询律师: 刘波
因为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是与该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所保之“险”为职业的危险,指在生产工作中的工伤事故和职业性有害因素对职工健康和生命造成的危险。工伤保险的方式是对已经遭受工伤危害的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因此,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咨询律师: 刘波
劳动成果。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由于我国是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涉外借款合同应当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因此,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外借款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借款人已经使用了贷款人的款项的,应当偿还借款本金;企业之间违规借贷的,借款人应当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国内企业向境外金融机构违规借贷的,借款人应当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但两者均不支付罚息。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其它合同纠纷] 涉外贸易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 一、 要约: 1. 构成要约的条件: 1)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2) 要约的内容应十分确定。 3) 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 2. 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咨询律师: 胡骅
买下伏笔,因此公司在涉外谈判和签约时应该有律师的介入。 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1. 对方主体是否适格。即对方是否有签约能力。 2. 质量的标准要清晰。 3. 运输问题。谁来负责运输,谁负责报关,谁支付运费,谁负责保险等。 4. 价款支付的时间与方式。 5. 纠纷产生是的管辖法院。由于合同纠纷我国采用意识自治原则,这样双方可以选择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法院作为管辖纠纷诉讼的法院。 6.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临时合同中的订金能退吗?
我想购买一套预售商品房,已就此与某开发商洽谈几次了。该开发商向我出示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但其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工作人员告诉我说:“您如果诚心购买此房,可以与我们先签一份《认购书》,交纳两万元订金,作为临时合同。待我们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可见,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承担劳动者的业务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的职责。但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 劳办发[1995]264号 ) 中具体规定了赔偿办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公布的其对全国4695位企业董事长、总经理、ceo、厂长有关企业信用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的企业信用状况有所好转,但信用依然不足,尤其是恶意拖欠款、违约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现象较为严重;近一年来,有90%以上的企业都或多或少发生了合同纠纷。 合同欺诈手段 利用合同进行欺诈,是不法分子赚钱的一种手段,可谓花样繁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其它合同纠纷] 合同问答
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什么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咨询律师: 刘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咨询律师: 刘波
[其它合同纠纷] 什么是合同格式条款?
什么是合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法律特征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在于: 1、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 3、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咨询律师: 刘波
[其它合同纠纷] 合同可以转让吗?
合同的权利义务均可以依法转让。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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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什么是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又称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后承认购买并支付价款的买卖。试用买卖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即只有在买受人经过一定期限内使用并承认购买后,合同才生效。 由于试用买卖在买受人承认购买之前,买卖合同并未生效,因此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为了保护出卖人的利益,避免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一种悬而未决的状态,(合同法)第170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由出卖人确定。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但是,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必须对是否购买标的物作出明确表示。如果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出明确表示,视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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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什么是买回买卖?
买回买卖是一种再买卖关系,属于一种特殊的买卖,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达成协议,由出卖人将来买回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详言之,出卖人在把标的物出卖于买受人时约定,他在日后将再买回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回与典权较为相似,即都有融通资金并物归原主的功效,但二者是有区别的。买回是一种债权,标的物在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时,其所有权归属于买受人。典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出典人在把典物交付给承典人时,典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典人所有。 买回买卖虽然能够解决出卖人的资金周转问题,但由于出卖人可能日后还会买回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买回买卖限制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不利于物的流通。买回买卖一般都设有限制,具体情况如下: (l)买回必须有期间限制。买回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回的期限,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出卖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买回权的,买回权消失。 (2)出卖人在买回时,不仅要支付原价金,而且若买受人因改善标的物而请求增加相应价款的,出卖人还要支付买回增加的费用。买回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回标的物的价款。对买回标的物的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买回标的物的价款等同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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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什么是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根据用电人的需要和电力可供量订立。根据(合同法)第177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另外,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供用电合同可分为工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供用电合同与生活消费供用电合同两种。 电是一种特殊的物质。这就决定了,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3个特征:(l)供用电合同是一种连续的供给合同。这是由电是一种无体物,只能从不断地使用中才能表现出来的特征决定的。(2)供用电合同不发生诸如财产转让合同中的交货与退货问题,因为电的使用就是电的消费。(3)供用电合同只能按照供电人提出的规格合同签订和履行。 (合同法)第10章重点对供电合同作了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84条之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也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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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1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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