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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答辩人:常州高新金狮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花园路88号,法定代表人:俞燕萍,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 因原告李么勇诉被告钱永涛、被告常州高新金狮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 本案中答辩人并未雇佣原告运输电动车,双方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贵院应当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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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运合同是调整铁路运输的法律工具,它是规范铁路运输行为,保障铁路运输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交易的更加频繁和旅客、货主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越来越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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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3个地方各人民法院对这类运输合同纠纷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到任何一个法院起诉都可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无故推托,应当依法受理。对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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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421582元及退回运费7741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冷藏商运公司辩称:我司与原告系委托代理关系,是原告将货物交给我公司委托铁路部门运输的,原告的货物损失与我公司无关,系铁路运输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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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进出口公司与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青岛欧美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与美国aig,llc公司签订进口卫生纸切边合同,美国aig,llc公司向被告订舱出运货物,货到目的港后,原告提货时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实为化纤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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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公析
第三人刘龙生发生运输合同纠纷,向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作为托运方与被告西南农机公司签订了公路运输合同。该合同虽未加盖被告的单位公章,但约定使用的汽车是被告单位的,承运人刘龙生等出示的证明也是被告单位的,因此被告作为车主,应当对合同的履行承担全部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的汽车因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货物损失合计21810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损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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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凌晨行驶的公共小巴上的乘客和司机发生矛盾,司机竟加大油门后突然紧急刹车,造成一名乘客被摔成5级伤残。双方为赔偿问题对簿公堂,福田法院日前一审判定,肇事司机应赔偿受伤乘客16万元。 司机使怪乘客受伤原告诉称,2002年2月22日凌晨2时,深圳某运输公司下属车队的一辆公共小巴停靠在南头检查站,并改挂430线路牌招揽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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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处理,但运输公司称合同已经终止,不再处理。赖某为避免损失扩大,在支付给司机3万余元后,安排车辆自两地提走货物,至此已经距约定货物运抵时间延期了25天。赖某为此支出差旅费、“赔偿款”、运费5万余元。赖某要求运输公司赔偿,运输公司予以拒绝,遂成诉讼。 二、代理过程 律师听取了赖某的陈述并审查了证据,认为此案具有可操作性,就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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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2日,韩国三星海运株式会社(简称“三星会社”)与被告有色公司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定:三星会社为出租人,有色公司为承租人;运输货物为4000至5000公吨、最大含水率为12%的散装硫铁矿,承运船舶为“永安”轮(m/v “yeon am”);装货港为中国黄埔港,卸货港为韩国蔚山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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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年11月l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上海市闵行区华翔路2239号。 委托代理人:蒋海军,男,汉族,l968年12月2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鹤路48号。 原告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宇物流集团重庆市华宇恒有限公司南坪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明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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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我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义务。车辆在运行中乘客擅自走动导致扭伤,后果自负。对方以种种借口拒付是违约行为。请求判令对方支付所欠的租车款4.3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 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并反诉称:按双方签订的“租车协议书”约定,对方必须准时提供租用车,确保行车安全,合同约定5月1日晚上12时到达海口,可是由于租用的6号车出故障,致使车队于次日凌晨5时才到达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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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等实际因素,遂建议a公司以船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2、案由的选择 船公司实施无单放货行为,一般可以从两方面对其追究。第一,基于其违反与托运人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实施交货,追究其违约责任。第二,基于其未凭正本提单放货而侵害了a公司的货物所有权,追究其侵权责任。由于追究船公司侵权责任除证明其无单放货事实外,还要证明其主观过错,考虑到举证的便利性,本所代理时建议a公司提起违约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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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一案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高新民二初字第171号 原告成都金桥运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刘显付 …… 委托代理人肖世敏 …… 委托代理人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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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1998年5月,申请人铁行渣华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托运10个集装箱的货物,装于“guangbinji74”轮由香港运到广东云浮六都,被申请人于1998年5月16日在香港签发提单,提单号为74/9805ld02。该提单背面条款第2条内容为:“管辖权:所有因此提单产生的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审理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双方当事人事后没有关于仲裁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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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 车辆挂靠运输合同纠纷案一
2004年1月,张某经与山东省高唐县某运输公司协商,将自家一货车挂靠在该运输公司,从事运输经营。2006年7月,张某与刘某签订了协议,约定张某将该车转让给梁某。同日,刘某经与高唐县某运输公司协商,约定该车以梁某的名义挂靠在该运输公司。该运输公司仍同意以该运输公司的名义,对外运输经营。同年7月24日,刘某驾驶该货车,以运输公司的名义,与茌平县某信息中心签订了运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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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 车辆挂靠运输合同纠纷案二
以德州市某运输公司、曹某为被告,诉之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曹某和德州市某运输公司互负连带责任,向茌平县的某配货站、闫某,赔偿铝锭损失104500.50元,运费1200元,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两起车辆运输合同案在审理期间,被挂靠单位两运输公司,分别提出了两方面的辩论意见:一、公司非实际车辆所有权人,也未取得运营利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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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 车辆挂靠运输合同纠纷案
的定位,但现实社会中挂靠现象比比皆是。车辆挂靠形式虽然有利于车辆的经营和管理,但法律没有对这种挂靠关系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的规定,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也越来越多。近期,我院相继审结了两起比较典型的这类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分别判决被挂靠单位(车主)向托运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案件一】:2004年1月,张某经与山东省高唐县某运输公司协商,将自家一货车挂靠在该运输公司,从事运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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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运送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意见所指货物运输合同不包括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 (一) 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1、 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2、 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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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与相继运输有以下区别: 一、多式联运合同最主要的特征是运输方式的多样式,即同一个合同的履行,有可能运用海上运输方式、陆上运输方式或者航空运输方式等;而相继运输中,只有一种运输方式。 二、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制度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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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 什么是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将货物从起运地运到目的地,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是将货物委托承运人运输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不是。承运人是运送货物的人,多为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他组织。货物运输合同涉及收货人,收货人是接收货物的人。收货人与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多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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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8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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