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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需对方接受合同才有效
发表时间:2012-10-10 浏览次数:420

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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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父母共有子女三人,其中小儿子无房。父母决定把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赠与小儿子,并写了赠与书,大女儿表示同意并签字,二儿子口头同意但未签字,请问赠与书有效吗?

律师回复:赠与书是否有效视小儿子是否表示接受而定,与其兄姐是否同意无关。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上述规定,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一方面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另一方面受赠人需表示接受。所以,赠与的一般法律程序即签订赠与合同,而非做单方面的赠与文书。同时,父母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无需征得子女的同意,如小儿子明确表示(包括口头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即有效成立。

相关知识

赠与合同的终止事由: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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