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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哥哥一直与其父母一起住,并且尽了赡养义务,因此,事实上租赁关系的主体已经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张某的哥哥是房屋的承租人。 而张某的哥哥无房屋产权证,该套房屋现无法出售,因此,该房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分割。但如果张某及其哥哥与他们父母所在的单位协商,可以将房屋买下,房屋变为商品房之后出售,所得的房屋款,两兄弟可以分割。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死亡赔偿金应作为受害人个人遗产对待,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 【案情】 原告危某、封某系危某某父母,被告揭某系危某某妻子。2006年10月14日上午,危某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原、被告共获得赔偿款102283.40元(其中医疗费802.85元、尸检费400元、丧葬费3422元、死亡赔偿金86197.20元、被扶养人即二原告生活费3902.85元、误工费58.
咨询律师: 刘波
某部史佳近日致信本网称:其母于 1993年去世,留下他们姐弟和父亲共同生活。 1995年,父亲史某与继母胡某走到了一起。因为年纪都很大,他们就没有领结婚证,只是宴请了一下亲戚朋友。 2005年其父因病去世,留下价值 60万元的房产一套,在分割遗产的时候,继母提出,作为父亲的妻子有权参与继承该套房产。请问继母是否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咨询律师: 刘波
张某的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住房,该房并非私有,是张某的父母从所在单位租的,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张某有个哥哥,一直与其父母同住,并且尽了赡养义务,父母去世后,张某想将房子出售,将房款作为遗产由哥俩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被继承人承租的公房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继承人在世的时候, 已把遗产继承给被继承人, 但是没有类似于遗书等书面形式 ,请问这在法律上受法律保护吗? 继承人去世后, 替代继承人争夺遗产的话成立吗? 律师解答: 不可以,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依情况看来,生前的继承可以认为是赠与行为,只要已经办理了过户等必须程序(不动产),动产已经交付的,赠与就已经完成。
咨询律师: 胡骅
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作为专门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对配偶继承权的实际运作给予了全面具体的反映;《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妇女继承权容易受到侵犯的现实,特别强调“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由此可见,对夫妻间继承权的理解和适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遗产的范围,是指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可供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并非被继承人的任何财产都可由继承人继承,而是有一定范围的,对此,继承法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 ①公民的合法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③林木、牲畜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⑤合法的生产资料;⑥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⑦其他合法财产。同时,依司法实践,与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义务不能作为遗产。 下面的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①家庭共有财产中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②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③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财产;④按文物法的规定,应归国家所有的文物,但国家所给予的报酬则列人遗产范围;⑤某些人身权利,比如生前所获得之抚恤金,著作权中署名权等等不得作为遗产继承。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不少人往往认为,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继承的时间和分割遗产的时间,经常出现死者尸骨未寒,继承人就为分割遗产而闹得不可开交的现象。 事实上,继承开始的时间,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而接受继承的时间,则是已取得继承权的继承人,向他人表示接受继承的时间,它在继承开始之后,而分割遗产的时间就更晚。从继展开始到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的表态,再到遗产的实际分割,中间一般都有一个过程,其中包括处理丧葬,通知各继承人,如召集继承人会议等活动,这些活动不可能同时进行。
咨询律师: 刘波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8月30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如第二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过较多义务或不能独立生活、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在分割遗产时应给予适当照顾。”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4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按《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按《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咨询律师: 刘波
去年夏天当事人王先生兄弟2人找到笔者,向笔者咨询继承其叔叔遗产一事。王先生的叔叔于2005年12月去世,王先生的叔叔孤身一人(无配偶、无子女)生活在北京,死后留下房屋一套、存款23万(被银行冻结),死者单位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王先生,银行也拒绝支付存款。
咨询律师: 刘波
法确认各方的权力份额。但系争房屋已动迁的,继承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 动迁 利益受侵害 之日两年内主张动迁利益。 三、按 94 方案购房登记权利人死亡后,房屋产权继承的处理 按94方案购买公有住房,登记权利人死亡的,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对该案处理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乙虽然是王某的非婚生子,但王某生前并未认领李乙,故李乙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是张某的前夫,李乙也不是李甲的继子女,李甲和李乙之间是养父养女关系,故李乙对生父王某的遗产无权继承。
咨询律师: 肖本岗
首先,要弄清楚被继承人有没有留下遗嘱。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而且遗嘱内容又是指定由这一继承人继承全部遗产,并且遗嘱符合法定条件,那么,该继承人继承遗产就是无可非议的,其他继承人不应持有异议,也不得与之争夺遗产,但是,该继承人私自处理遗产的行为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因为,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应当向所有当事人公开,必须使全体继承人知道其内容并交由他们审查。 其次,如果遗嘱中并未指定由某人继承全部遗产,而该继承人却私自处理了遗产,那么,该人就构成了民事侵权,其他有权的继承人可以起诉,请求保护合法权益。 最后,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并未留下遗嘱,或者虽立有遗嘱,但遗嘱无效,则应按法定继承对遗产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遗产理所当然属于全体法定继承人,为共有财产。对遗产的处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个别人私自处理遗产的行为,是对其他继承人的侵犯。其他继承人可以起诉,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退还遗产,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然后,共有人再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分割遗产。
咨询律师: 刘波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所谓存有遗产的人,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实际控制遗产的人。存有遗产而且负责保管的人称为遗产保管人。遗产保管人既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遗嘱执行人,还可以是其他人。 遗产保管人应对遗产妥善保管,非经全体继承人同意,不得使用、处分遗产。保管人不称职的,可经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更换。保管遗产所花的费用,最后从遗产的价值中扣除。保管人侵吞或故意损坏遗产的,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回或赔偿损失。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咨询律师: 刘波
按《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因此有价证券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咨询律师: 刘波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这个任意处分,不仅包括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产,而不依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也包括可以自由确定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而不必按法定继承份额的规定。 应注意的是《继承法》对遗嘱继承也做了必要的限制规定,如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为了保护继承人中那些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以免他们的生活陷于困境,以致既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也无形中加重了社会的负担。
咨询律师: 刘波

遗产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6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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