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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 遗赠的法律效力
首饰、手机一部和变卖位于某市的房产的售房款的一半等共计10万元遗赠给邱某所有;骨灰盒由邱某保管。周某去逝后,邱某以李某控制前述财产,拒不交付,侵害其财产权于近日起诉到法院。[案情分析] 关于本案的焦点:即遗赠人周某遗赠自己的财产(姑且不论周某遗赠自己无权遗赠的效力问题)是否一定有效?争议较大
咨询律师: 胡骅
无人继承的财产,是被继承人未立遗嘱,而在继承开始时无法定继承人,或虽有继承人(包括受遗赠人), 但全部放弃继承、遗赠、或丧失继承资格。在这种情况下, 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被认定为无人继承的财产。 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我国《继承法》第32条作了明确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
咨询律师: 胡骅
[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抚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更多法律问题,如房屋法律咨询,请登录法律咨询中心
咨询律师: 胡骅
谈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从字面上理解,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联系在于都是遗赠行为,区别是后者以扶养为前提。律师结合下面的案例来谈谈这两者之间具体的联系与区别。 案例:张某终身未育,现已经70多岁了,经人介绍认识李某,相处一段时间张某认为李某老实忠厚,于是提出让李某作他的干儿子,为他养老送终,并承诺在百年之后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赠与李某,并作了公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的遗产应按下列顺序处理: 一、应酌情分给那些没有继承权但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的遗产。 二、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三、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咨询律师: 刘波
因年老,患 等病,身体衰弱。 家中无人照料,长期以来依靠 照顾。经双方邀约,愿意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并请 作证,双方承诺履行以下协议: 1、 愿将自己的楼房一套,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产证( )以及房屋中的一切家具、杂物,全部赠给 。 在 去世后即受领上述全部财产。 2、 保证继续悉心照顾 ,让老人安度晚年。
咨询律师: 刘波
[遗赠] 什么是遗赠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中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人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 遗赠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 遗赠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遗嘱人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遗赠给他人时,并不需要征得其同意。遗赠人在生前亦可单方取消该遗赠。同样,受遗赠可以接受遗赠,也可不接受遗赠。
咨询律师: 肖本岗
遗赠人享有生前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其有死后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遗赠] 遗赠人的条件
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或者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都可以与他人订立遗赠抚养协议。
咨询律师: 胡骅
[遗赠] 什么是遗赠人
遗赠人,(遗赠扶养协议的对象之一)他是一种特殊的被继承人;遗赠人一般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五保户是无法定扶养义务人  无劳动能力的 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五保,主要包括: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  ),或者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譬如甲一万元给乙,甲死后,乙来不及表示,跟着死亡,这一万元怎么处理? 遗赠关系人中是不是甲是遗赠人,乙是被遗赠人,还是只说受遗赠人? 这一万元将按照进行处理。因为遗赠以受遗赠人表示接受作为生效要件,而乙作为受遗赠人在表示接受前却已死亡,说明该遗赠不能生效,所以该遗赠的财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咨询律师: 胡骅
[遗赠] 遗赠扶养纠纷
漕泾镇53岁村民徐某,独身,无子女。2007年6月因病住院治疗,先后三家医院均诊断为肝癌,并告知一般情况下生命期为三个月左右。他原住房拆迁后,在漕泾镇区购买60平方米商品房一套。住院期间,徐某外甥王某给予其的照顾比较周到,考虑到病情及后事,徐某请求漕泾司法所给予办理扶养的相关法律手续。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董某要求按遗嘱接受老友的集邮票品,而何女提出,董某不是父亲的人,无权继承父亲的遗产。董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董某胜诉。 评析:我国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这叫。遗赠是通过遗嘱设立的,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应明确具体地规定遗赠的内容,但遗赠人行使遗赠权时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本案中何某所立遗赠符合遗嘱成立的条件,是有效遗嘱。应该执行。
咨询律师: 胡骅
年逾古稀的张先生体弱多病,丧偶后其朋友何女士常带女儿龄龄(化名)照料其生活起居。张先生在病重期间与龄龄签订了抚养协议,约定出院后与龄龄共同生活,他把房产无偿赠与龄龄。协议签订两个月后老人去世,龄龄要求按协议继承其房产,不料遭到老人家属的拒绝,双方遂诉至法庭。日前,黄浦法院驳回了龄龄的诉请。   张先生有3个女儿,丧偶后一直与小女儿居住,朋友何女士常带20岁的女儿龄龄来他家照顾他。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的意思表示只能通过法定代理人作出,法定代理人即使明示放弃受遗赠,由于其行为直接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也应当被认为是无效的。二审尚未审结。 法理评析: 一、被告是否存在胁迫原告放弃受遗赠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
咨询律师: 胡骅
代理此案充满了信心。精心准备了庭审需要答辩状和代理词。法官庭后说,李律师你的答辩和代理观点非常清楚。做律师十年来,我感受最深的是一篇好的代理词和答辩状对法官的影响力以及案件的胜诉都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我对此案的答辩意见。 关于的问题答辩主要意见: 遗嘱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梅正仙修建房屋是征得毛顺清、龙福臣同意后才拆除原房修建的,原房屋已不存在,梅正仙原住房已出卖,现无房居住,因此对毛顺清要求返还原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双方不能继续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应由梅正仙对毛顺清、龙福臣的原房折价赔偿。1992年5月13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1)民上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维持赫章县人民法院(1991)赫法民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2.
咨询律师: 胡骅
 囚犯张某病重期间,在监狱医院立下一份“”字据,将一处房产赠予同居女友马女士。张某过世后,他的女儿与马女士为房产发生纠纷。近日,通过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调解,原告马女士与被告张小姐达成一致意见:讼争房产归张小姐所有,张小姐支付马女士补偿款7万元。 张某与张小姐的母亲于1999年离婚,张小姐随母亲共同生活。离异后,张某与马女士相识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元存款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王先生及时返还占有的财产。法院最终支持了陈老伯的诉讼请求。 【分析】 案件中陈老伯与王先生所签订的协议是一份抚养协议。王先生认为在协议签订后该协议就已发生效力,自己对这60万元银行存款已经享有处分权利的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只有在陈老伯去世以后,该遗赠抚养协议中所述财产才归王先生所有。
咨询律师: 胡骅
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遗产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1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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