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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与遗嘱自由的冲突的处理
发表时间:2015-07-06 浏览次数:427

虽然婚姻自由的基本权利已被宪法所确定,但禁止寡妇再婚或者以再婚为丧失遗产继承的条件的现象依然存在,公然干涉生存配偶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国基本的婚姻制度,而且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婚姻自由”直接由法律明文规定,而所谓“遗嘱自由”并没有明确的条文字样。因此,“婚姻自由”具有更高的宪法和法律上的效力。

再从限制性来看,《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只有第七条的两种(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除此之外,只要符合法定年龄、本人自愿并经结婚登记,都可以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而遗嘱自由虽然也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在立遗嘱这种单方民事行为中,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外,所受到的相关法律限制更多且更为严格。如《继承法》解释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由此可见,遗嘱必须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否则相应遗嘱内容一律无效。

当“婚姻自由”与“遗嘱自由”发生冲突时,由于遗嘱人的遗嘱中,将其妻子是否再婚作为取得遗产的限制性条件,明显侵犯了妻子的婚姻自主权。妻子的婚姻的自主权和法定继承权均应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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