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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要遵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再干涉女儿的婚姻自主权,决定退掉这门亲事。调解成功使姜某重新燃起了生活的希望,并多次表示是人民调解维护了她的合法权益。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姻自由] 关于女性的婚姻自主权
研讨女性的婚姻自主权问题,就是研讨女子和她们的家长对她们的婚姻最终决定权的问题。 对于非穆斯林的家长,他们的“安排”等只是参考意见。如果他们的意见明显有违伊斯兰的原则的话,那么,就根本不必考虑。因为对于这一断法大家没有异意,所以,我们就不论证家长是非穆斯林情况的上述断法了。 因此,此文的核心其实只是讨论家长是穆斯林的情况下,当家长的意向和女儿的意向不一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有着自己的想法与憧憬,不希望甚至可以说不允许自己以外的任何人干涉自己的一切,尤其是与自己终生幸福紧密相连的婚姻生活。虽然当时有现行法律对婚姻自由的规定,但当时的女权并没有很好的得到人们的重视,而相对于用自杀的形式,以逃婚的形式争取婚姻自主权也是女性的一大进步。 相对于高居榜首的学生或曾接受过教育的女子来说,逃婚数量巨大的女工更值得揣摩。
咨询律师: 刘波
2007年7月4日,房山法院窦店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婚姻自主权纠纷案件。相恋两年的情侣打算结婚时,却遭到了女方父母的反对,双方各有缘由互不相让,甚至大打出手,矛盾激化闹上法庭。 据了解,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案由规定》从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后,本市法院受理的首例以婚姻自主权为案由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当天上午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构成,应具备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全部要件。 1、行为人必须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其行为首先须违反保护婚姻自主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其次一般须有暴力、胁迫、限制自由、强制干涉等特征。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一般应是积极的作为方式。 2、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权利人的权利无法行使或不能行使,具有这种损害事实,即成立此要件。
咨询律师: 胡骅
首先,婚姻自主权是事实的权利,婚姻自由是一种立法价值取向。所谓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状况,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属于事实层面的权利。即男女双方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具备结婚和离婚的申请权,是人的一种权利。同时,婚姻自主权又是一种事实,是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婚姻自由却是婚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婚姻的题中之义和价值评判。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摘要:一般人为古代女性丧失了婚姻自主权,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汉代,女性拥有一定婚姻自主权,包括结婚权、离婚权和再婚权。汉代女性这种婚姻权利和自由远远大于后世妇女。当然,由于汉代对家长权的维护和“男尊女卑”的社会现实,她们的婚姻自主权备受限制,她们所拥有的婚姻自由也相当有限,根本无法跟男性相比拟。 关键词:汉代;女性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自由] 侵犯婚姻自主权的救济
的法律部门所能胜任的,婚姻自主权的保护也不例外。笔者认为保护公民的婚姻自主权至少应由民法和刑法两大部门法来完成。不过,本文只专门讨论其民法保护。 传统的民法理论并不认为侵犯他人婚姻自主权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经过学者的深入研究,对侵害他人婚姻自主权的行为的性质基本上达成了共识,认为侵害公民婚姻自主权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内容提要】: 恩格斯曾经说过:“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无论是中国古代还是西方的封建时期,婚姻自由都被一种家长权所控制,作为结婚双方的当事人对于在是否结婚或者离婚的自由选择上,都受到很大的限制。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的两个内容
婚姻自由是婚姻家庭法的首要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的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任何他人不得强行干涉。 婚姻自由包含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的主要内容有两点: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能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和任何第三方加以包办和强行干涉。2、结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结婚自由还包括:再婚的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原则有何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1)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主要有两点内容:一是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二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婚自由还包括再婚的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 (2)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婚姻自由] 浅论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作者认为,有了婚姻自主并不意味着就婚姻自由。 [关键词] 婚姻家庭法 婚姻自由 婚姻自主 一、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婚姻家庭是一种社会历史的现象。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姻自由] 贯彻婚姻自由原则
只 有实行结婚自由,男女双方才能按照本人的意愿选择理想的对象,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美满幸福的婚姻关系。但是,结婚自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有 实行离婚自由,依法解除没有感情的婚姻关系,才能为当事人重新建立幸福的家庭创造前提条件。同样,离婚自由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要贯彻好婚姻自由原则,必须做到两个禁止,也就是《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的:“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作者认为,有了婚姻自主并不意味着就婚姻自由。 [关键词] 婚姻家庭法 婚姻自由 婚姻自主 一、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婚姻家庭是一种社会历史的现象。
咨询律师: 刘波
某离婚,并要求张某返还定婚时付的定金2万元,其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被禁止的、违背婚姻自由的做法是无效的。王某和张某约定定金的行为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本案中,王某和张某在恋爱当中就通过2万元保证金的办法,来限制对方选择结婚对象的自由,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违反。双方恋爱时所达成的定金协议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属无效协议,张某为此所收取的2万元定金,应全额返还王某。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婚约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自西周王朝创立“六礼”的婚娶制度至今已有3000余年的历史。然至今日,民间的婚约依然大量普遍的存在,而我国婚姻法却对此未做规定。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但是,婚约解除后大量财产纠纷的出现严重冲击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利,在实务中法院陷入了两难境地。
咨询律师: 刘波
解除,当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实亡的痛苦。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二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 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 结婚自由是普遍权利,几乎人人都要行使;离婚自由却不是人人都要行使的。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基础,离婚自由是重要补充。二者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4、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就要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在现实中,依据这些原则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时,往往男女没有得到平等的结果,男女没有同样的婚姻自由。本文拟从深层次研究其产生的原因、探讨其解决的办法。 “无歧视平等”产生的原因从性别的视角来考察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新中国婚姻法,不论是1950年的,还是现行的,最大的进步,就是消除了歧视妇女的内容,然而我们研究发现这些基本原则的一个最大缺陷,则是忽视了两性区别。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姻自由] 坚持婚姻自由原则
现实生活中,很多地区的农村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还相当盛行。这是由封建的族权所决定的。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就要反对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此新《婚姻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又称作包办强迫婚姻。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推行婚姻自由原则的实践与经验 《中国法学》 2007年第2期 内容提要 陕甘宁边区的婚姻立法,确立了“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通过对婚约的适度保护,对离婚自由的适当限制,尤其是对童养媳的坚决取缔以及对寡妇再嫁的支持和保护,使婚姻自由原则与陕甘宁边区的社会实际相互契合。
咨询律师: 胡骅

结婚程序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9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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